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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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集 第780号案例尚娟盗窃案——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尚娟,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尚娟犯盗窃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尚娟系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六星椒火锅城服务员。2011年9月2日23时,饭店仅有尚

2、娟和收银员张丹上班。尚娟趁张丹去后厨备菜之机,从张丹放在吧台内的挎包里窃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l300元。次日,张丹发现后询问尚娟,尚娟矢口否认行窃事实。饭店经理让张丹当着尚娟的面报警,并安排张丹一直陪同尚娟在饭店大堂后面的员工宿舍内等待警察。在此过程中,尚娟承认了盗窃事实。后民警赶到,将尚娟带至派出所,并在派出所将尚娟随身携带的赃款1300元返还张丹。   5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尚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尚娟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尚娟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尚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尚娟明知被害人张丹已经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并向张丹承认了盗窃事实。民警到达现场后,尚娟没有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自首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被告人尚娟未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尚娟在他人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虽然没有

4、受到人身强制,但张丹在报警后,一直陪同尚娟待在饭店内的员工宿舍内,尚娟在客观上不具备离开现场的可能性,其留在现场等待的行为并不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判认定尚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二审审理期间,北京市关于司法机关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处罚标准发生了变化,按此标准,尚娟的盗窃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

5、下: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   2.原审被告人尚娟无罪。   二、主要问题   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5   三、裁判理由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这一定义,成立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尚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因此其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自动投案。199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6、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2010年12月22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意见》在《解释》的基础上,增加了5类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中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这五类情形也均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抗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尚娟属

7、于《意见》规定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我们认为,对于《意见》规定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要结合自首的本质特征进行认定。   (一)“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成立自首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5   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解释》、《意见》列举的各种自动投案的情形均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某些客观原因所致,犯罪嫌疑人只能留在现场的情形,无法体现其主动性和自愿性,不

8、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要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在现场等待,是有机会逃走而未选择逃走,即犯罪嫌疑人属于“能逃而不逃”的情形。   (二)“能逃而不逃”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能逃而不逃”的情形,是依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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