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型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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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型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几种新的构成自首的情形,其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争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以是否能反应投案自首的主动性、自愿性为标准,对此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中国2/vie  关键词自首主动投案自愿性主动性  作者简介:王大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178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

2、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认定自首问题进行了拓展,规定了几种新的情形,主要包括: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从2010年至今,通过笔者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观察,上述规定的几

3、种情形中第2条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并且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争议较大,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案例1  2013年5月23日,家住某小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和被害人其邻居杨某因邻里纠纷引发矛盾,张某和杨某在小区楼下空地处先发生口角然后双方动手相互厮打,在相互厮打过程中,张某将杨某两根肋骨打成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伤),杨某将张某的鼻骨打成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两人经过路人劝解停手后,杨某拨打110报警,张某见杨某报警后对杨某说:你还敢报警,你把我鼻子都打出血了,我等着警察来,看派出所怎么处理你。

4、后来民警来到现场把双方带到了公安机关。  该案后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判处,对案件的事实和罪名认定公诉机关和法庭均没有分歧,但对法定情节的认定上双方出现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该案张某不构成自首,法庭认为该案张某构成自首,并进行了判决,该案后来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但因最终判决的刑期和公诉机关建议刑期差距小并未改判。  在该案中法庭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完全相符,张某明知杨某报警未离开现场,民警到达后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到案后对于案件事实进行了如是的供述,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虽然在形式上和司法解释完全相符,但其主管上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意图,

5、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同意公诉机关的观点,认为该案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刑法但凡对相关的行为做出规定,如犯罪行为、自首、立功等,均是既考虑主观又考虑客观,以主客观相一致为认定标准。在认定主动投案问题上也是如此,不能简单的只看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而不考虑主观心态。在认定主动投案问题上有两个点非常关键一是主动性、一是自愿性。所谓主动性就是愿意主动的将自己归于司法机关控制并处理,这种主动性既表现为非强制的、自愿的,同时也需要犯罪嫌疑人以认识到自己犯罪为前提,即知道自己犯罪或者已经可能犯罪,仍然主动的将自己归于司法机关控制。回顾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明知杨某报警并

6、且在现场等候民警,但其等候民警时的主观心态是和投案不相符的,其并不是认为自己打伤了杨某,可能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但仍然在现场等候民警。  通过本案的相关事实可以看出张某此时的心态认为自己是被侵害方,自己是受害人,其等候民警的目的是为了让民警处理对方而不是自己,既然其对自己犯罪后者可能犯罪完全没有认知,也就谈不到是否有愿意将自己主动归于司法结果控制的目的了。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讯问张某等候民警的目的时其回答的内容更加印证了这点,张某回答:打完架后我鼻子破了,流了好多血,我看杨某根本就没什么伤,他还打电话报警,我就想你还敢报警,你把我打成这样民警来了正好,让公安局的处理你。  由此可见,

7、张某根本没有投案的自愿性,更加简单的说,所谓“投案”前提是需要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涉嫌案件,否则就没有投案一说了。  二、案例2  2014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董某跳院墙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在屋内翻找财物,其在准备离开的时候听见外面大门有开门的声音,董某连忙躲进卧室的床底下。开门进来的正是被害人李某和两名同事,李某进入家中后发现物品有明显的被翻动的痕迹,意识到可能是家中被盗了,在家中四处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藏在床下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李某和两名同事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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