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

浅析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

ID:31178635

大小:10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1-07

浅析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_第1页
浅析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_第2页
浅析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_第3页
浅析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_第4页
浅析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  摘要: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各国的立法例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分析各种观点,对于我国的胎儿权益的保护提出几点合理建议。  关键词:胎儿;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315(2013)07-147-001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的生物体状态。[1]尽管大多数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是各国法律同时承认自然人的出生并非空穴来风,出生前的十月怀胎无论从医学上还是伦理上都应给予一定的保护。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例5  传统民法认为胎儿的

2、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根据这一逻辑,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一些学者认为权利能力的理论源于自然法观念,因此必须始于出生完成之前即有权利能力,因而《德国民法典》第1条的规定是违反自然法的。主流学者则坚持,未出生胎儿没有足够理由必须成为权利主体,相反,通过民法典上设计的特殊保护,已经合理解决了胎儿的问题。至于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其出发点在于,胎儿与出生后自然人具有生物同体性,如依权利能力之不具备而将胎儿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势必带来很多弊端,尤其是伦理上的问题。而在维护法律逻辑的前提下,通过对出生后自然人的某些利益预先保护,来达成对胎儿的保护

3、。[2]概括起来,这种保护可以有三种立法例:  第一,概括保护主义。即概括规定,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视为已经出生。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出生前之胎儿,以活着出生为条件,具有权利能力。  第二,个别保护主义。即个别规定,限定在特定事项,保护胎儿的利益视为已经出生。罗马法首先开启了这一立场,主要体现在保留继承份场合。[3]《法国民法典》也作了相似规定,其第725条规定:“必须在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始能继承。因此,下列人不得继承:(1)尚未受胎者;(2)出生时未成活的婴儿。”法国民法还将个别规定扩大到赠与关系,其民法典第9

4、06条规定:“胎儿在赠与时已存在者,即有承受生前赠与的能力。胎儿在遗嘱人死亡时已存在者,即有受遗赠的能力,但赠与或遗赠仅对与婴儿出生时能生存者,发生效力。”德国和日本民法则将规定扩大到了保佐和侵权领域。《德国民法典》除第1923条对于胎儿的集成问题作了相似规定,其第1912条规定了“胎儿的保佐”:“为保护胎儿将来的权利,以权利需要照顾为限,胎儿获得保佐人。”第844条规定了已经受孕的胎儿就损害行为享有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民法虽然对胎儿哪些利益予以保护是列举而非概括,但其通过立法和判例对胎儿各种利益予以了广泛保护。《日本民法典

5、》第721条和第886条规定了胎儿就损害赔偿和继承,视为已经出生。5  第三,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即采取此种立法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胎儿是没有权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意味着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的,可以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继承该份额,从这一点看来,法律没有承认胎儿本身的继承权

6、和权利能力。  综上所述,三种立法例各有自己的依据,在此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首先,概括保护主义:活着出生的胎儿,出生前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这种情况的弊端在于若在胎儿时期对胎儿故意造成了伤害,那么胎儿出生后是否能追究伤害者的刑事责任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其次,个别注意。对胎儿的保护比较到位。但它是在某些情况下不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又承认。会造成法律不是稳定统一的,而是针对不同的事情随意变换相关规定。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法律不再是稳定、有原则的法律。最后,绝对主义,绝对不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但对于胎儿给予特殊保护

7、。  二、我国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是绝对主义的观点。就是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力能力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即采取此种立法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胎儿是没有权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5这意味着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的,可以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继承该份额,从这一点看来,法律没有承认胎儿本身的

8、继承权和权利能力。那么,我国的做法是既遵守法律的原则,又保护胎儿的利益。但是,在对于胎儿保护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对于胎儿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虽然,现实中有胜诉的案例。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损害赔偿权。这样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