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补充与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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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补充与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若干建议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对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作出了新规定,初步构建起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但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仍较为笼统,甚至在某些方面处于缺失状态。本文就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补充和完善,从审批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浅见。  关键词:技术侦查审批程序权利救济执行权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对此,

2、越来越多国家将技术侦查作为一项有效的侦查对策,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在国际反腐环境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特殊侦查措施。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也作出了新规定,为侦查工作注入活力与发展空间,是一项符合国际公约精神、有利于顺应时势打击职务犯罪的举措。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也快速作出了相应修改,使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更具有实践操作性。5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检察规则》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看来,我国主要从适用原则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初步构建起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机制:如对技

3、术侦查的启动设置了重罪适用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审批原则,而对被查对象则设置了使用材料保护人员和信息安全、必要时可以庭外核实证据、侦查人员保密义务、及时销毁无关材料、证据材料用途特定、辩护律师可获悉技术侦查情况等一系列权利救济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仍处于较为笼统的初步构建阶段,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可参考的依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处于缺失、空白的状态,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审批程序需进一步细化,包括审批主体、流程和方式的明确。5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

4、在立案后,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对经谁审批、以何种程序报批,《检察规则》中也只表述为"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都没有予以明确。据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在讨论稿中明确规定,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随后在公布的草案一审审议稿中删除了这一较为明确的审批程序。笔者认为,草案中原本欲将审批权一部分赋予公安机关的设计有悖于宪法关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能规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的侦查措施、诉讼活动及刑

5、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正如所有刑事案件的批捕权都统一归属于检察机关一样,技术侦查属于侦查措施的一种,从法理上讲也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批。至于由哪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出于对侦查效率和效果的考虑,如果采取技术侦查须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则耗费较多时间,往往会错失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比照职务犯罪批捕制度,即省级以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技术侦查申请,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提出的技术侦查申请则由同级检察机关审批。  二、增加权利救济措施,制衡技术侦查权。  一是事后告知当事人,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第1款规

6、定,一旦对侦查目的、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者生命以及派遣的侦察员的继续使用不会构成危险的时候,应当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当事人。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和以此获得的证据内容。这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向当事人公开技术侦查证据,也有利于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职能;二是明确违法采取技术侦查的法律后果(包括处罚内容),规定违反技术侦查限制时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建立侵权行为可诉制度,从而在违反规定采取技术侦查产生违法后果或者因工作疏失而给无辜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被害者能够得到赔偿或者补偿。  三、完善技术

7、侦查证据的庭外核实方式。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如何进行庭外核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直接与侦查有关人员进行庭外接触,了解并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内容、来源和取证过程等情况并形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并收入审判案卷,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的意见后决定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使庭外调查活动具有较高的隐秘性;缺点是,控辩双方均不在场,无法对进行侦查的有关人员提供证言的情况进行直接了解,也无法当场进行质证,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的弊端。为了保障质证权,在能够保证有关人员人

8、身安全的前提下,较为妥适的办法是:5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共同在场进行证据调查和核实,形成笔录;然后在恢复法庭审理后将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笔录内容或要旨告知被告人,听取其意见,进而确定是否将该证据采纳为定案的根据。  四、对技术侦查措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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