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建议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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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检察建议的适用与完善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从检察建议的定义可看出,检察建议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诉讼活动中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二是结合办案帮助相关单位堵漏建制、预防犯罪。2009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出台,对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检察建议在具体的司

2、法适用中具有了可供操作性。尽管如此,由于检察建议立法的不完善及适用程序上的不明确,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颇多争议,检察建议在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  一、检察建议正当性的基础  我们应当承认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创造积累起来的,体现着不同民族或国度独特的法律精神、概念和规则;每一种法律文明的形式与实体、意义与价值,都自成一个特殊的系统。法律有普适的社会治理经验,但法律本身也是地方性知识。正如张智辉所言,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是中国检察权中特有的一个功能性权力。这说明检察建议具有中国特色,

3、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视野中,没有检察建议的位置。所以,对于检察建议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时,要掌握两个基本点:一是要立足于中国立法与司法的实际,结合法治的本土资源;二是要不拘泥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在中国的法治语境中,检察建议是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紧密相联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中国的检察院从长远来看,应该保留监督,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均衡的分权制约机制,为保障法律的正常运转、防止官员腐败,需要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社会主义国家将这一职能赋予了检察机关。这是检察建议正当性的法理基础。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复杂多变的转型期,这一时

4、期将持续多长时间并没有确定的答案。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摘要)》指出:要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向发案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健全管理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建立健全检察建议同步跟进机制,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警示、预防、督促、规范等作用。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检察建议正当性的社会基础。  二、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欠缺  (一)依据不确

5、定  对于检察建议不足方面的检讨,首先应该从立法的依据入手。从法律意义上讲,检察建议书是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和精神,因而其不具有法律属性及约束力。但是,对于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家,应当尽可能用法治的理念来完善自身的制度建设。作为权力运作的检察建议无疑是一种公权力的性质,根据公权法定的原理,这种权力需要法律的授予或者说是确认;公权法定当中的法,应当理解为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而且法律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有指向的,有针对性的。而综观现今有关作为权力运用的检察建议,其法律的依据是不明确的。  (二)内容不健全  

6、检察建议适用是否正确,特别是建议内容是否做到有的放矢、举措是否切实可行,具体理由是否充分,不仅影响着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态度、接受程度和该单位工作的发展前景,同时也关系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国家的威信。因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检察建议的质量对于其作用的力度都有着直接影响。实践中,制作前,由于检察机关没有深入到发案单位调查研究,没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从而导致不少检察建议书内容缺乏,套话、大话偏多,有建议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少,从而使检察建议流于表面。  (三)程序不规范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各

7、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工作,我市更是进一步明确了研究室为检察建议的分类统计、综合分析、评估工作部门。但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虽然检察建议是以检察院名义发送,但实际上由各业务部门具体制发,其制发的一般程序是,案件承办人负责撰写,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签,分管检察长审签后再流转到办公室编号,此时,办公室的文稿审核基本流于形式,个别部门甚至不到办公室统一编号。同时大部分检察建议制发完成后也不抄送到研究室,导致检察建议的制发和回复情况很难具体掌握,再要做分类统计、综合分析、评估更是难上加难。此外,由于业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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