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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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收支挂钩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待遇支付、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工商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

2、好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第四条全市失业保险年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和预决算情况提出年度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执行,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单项目标考核。第5页共5页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失业保险缴费实行实

3、名制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数据及时审核。第七条对实施市级统筹前中断、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补缴协议,制订清欠计划,限期缴清欠费及利息,并将清欠计划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支出预算。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每月应支付的基金,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编制月支出计划

4、,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应支付的基金划拨市本级、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及时组织发放,以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第九条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执行统一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第5页共5页第十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

5、支付,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后,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十一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第十二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预警制度。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6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申请省级调剂。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失业保险

6、工作。第十四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具体承办市本级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辖区内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第十五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应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基金预算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5页共5页第十六条实行统收统支

7、后,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统一核算和管理。统收统支前,各县(市、区)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暂留存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得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分别存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每月末收入过渡户

8、余额由开户银行自动划转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过渡户月末无余额。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直接划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八条市级统筹基金的核拨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各县(市、区)完成当期目标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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