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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2009)更新:2010-11-2 阅读: 栏目:吉林省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2009)更新:2010-11-2 阅读: 栏目:吉林省本文提要:根据《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长府发〔2009〕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即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县(市)两级政府负责,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的方式定额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市、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更多内容源自绿化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2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长府发〔2009〕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即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县
3、(市)两级政府负责,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的方式定额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市、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凡在长春市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市
4、级统筹基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按规定比例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县(市)应收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用于统筹调剂的基金。 省级调剂金是指按各市、县(市)失业保险费实收额的一定比例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基金。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前http://www.fdcew.com/,市、县(市)征集并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
5、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条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标准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
6、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
7、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失业保险金暂按现行标准执行。从2010年1月1日起,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建立增长机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
8、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人当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逐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十四条女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