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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藤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21.1耕地保护目标2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31.3县城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31.4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目标4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42.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4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5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6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11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113.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调控124.县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调整134.1允许建设区134.2有条件建设区144.3限制建设区144.4
2、禁止建设区145.保障措施15附录16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9号)以及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2015年批复实施的《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2015年批复《规划》)进行完善,形成《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6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本次规划调整完善重点是依据经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审核论证通过的《藤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对20
4、15年批复《规划》的基本农田布局以及建设用地布局进行局部调整和优化,确保调整完善后的规划成果与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全衔接一致。本《方案》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将成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对2015年批复《规划》和本《方案》均未修改的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部分内容予以保留,一并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现将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的内容阐明如下。16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1.1耕地保护目标本次规划调整完善,耕地与基本农田依据调整前后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原则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5、的保护,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评估论证,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农业结构调整与退耕还林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复垦因灾毁损耕地,严格控制耕地减少,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补充耕地制度,稳定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提升耕地质量与耕地生产能力,积极复垦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破坏的土地,适度开发耕地后备土地资源,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规划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226.75公顷(678401.25亩),建设占用耕地控制1837.32公顷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1173.66公顷(17604.9亩),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
6、农田保护目标为43995.13公顷,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43995.13公顷,全县实际划定基本农田44006.47公顷,比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多11.34公顷,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基本农田质量有所提高。与2015年批复《规划》相比,全县耕地保有量目标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持不变,建设占用耕地控制目标增加349.50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目标增加631.09公顷。16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规划调整完善时,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时序和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总面
7、积,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县城、陶瓷园、梧州赤水港工业园、新农村建设的合理需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引导产业用地向城镇与工业园集中,整合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提高农村居民点利用效率,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到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6210.05公顷(其中上级规划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5293.47公顷,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916.58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7250.11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265.7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4191
8、.91公顷。与2015年批复《规划》相比,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增加200.01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增保持不变,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减少64.13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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