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的构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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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的构建思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李益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陈海军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现阶段由于检察官与律师交流机制不畅,律师权利保障缺乏,阻碍了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构建。因此,必须在正确解读检律关系内涵的基础上,深刻认识检律存在的问题,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新型检律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一是创新理念,构建检律关系共同体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终极目标与宏观价值上是一致的

2、,因此应该树立共同的职业理念,坚持共同的职业信仰,相互信赖,共依共存,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彼此认同。只有彼此认同才能达成共识,才能促进检律关系的良性互动,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与促进司法公正上迈向新的台阶。积极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新途径,稳步推进法学教育模式与司法体制的改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要有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理念:坚持既对抗又合作,4在追求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构建一种和谐的检律关系。一方面,检察官必须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充分保障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不以任何理由限制、剥夺律师的辩护权;

3、另一方面,律师也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教唆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做伪证、诱供等违法行为。同时,检察官还应树立被监督的意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与公诉机关,其双重职能决定其都是为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效实施,检察官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时亦是对国家赋予其法律监督权本身的监督,因为律师权利的扩大意味着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制约,这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防止司法腐败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而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参与检察监督,亦系外部监督的体现,这对规范检察权的依法运行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

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将起到一定程度的补充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应该与律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探索一种全新的监督模式,以推动检律关系和谐发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控辩对抗,探索合作式诉讼模式在现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控辩平等与控辩平衡乃其必然选择。控辩平等的价值基础在于约束公诉权的无限制扩张,扩大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以实现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平等武装;控辩平衡的理论根基是正当程序原则,其内涵为地位平等、权力义务平等、抗辩机会平等。实现控辩平衡就是要求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个人权利与检察机关

5、的公诉权相对平衡,因此需要有权机关合理配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此有效控制公诉权的无限扩,加强被追诉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实现检察官与律师实质上的平等。同时,在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的前提下,对于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来说,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身份定位,做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守护人”的角色。陆春镁:《控辩视野下公诉人的角色定位》,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9月(中)。抗辩对抗涵盖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但过分强调双方对抗,不仅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导致控方与辩方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司法关系。在司法资源日渐

6、稀缺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合作式诉讼模式乃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对此,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类似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的合作式诉讼模式,这些制度能否在实践中予以落实还有赖于控辩双方的相互理解与配合。如有检察官和律师参与到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来,更能发挥其诉讼经济与和谐司法的效果。对轻微或者少年犯罪案件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在审前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律师既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等;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此类案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的方式来对律师

7、参与的刑事和解进行确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审查监督这一诉讼过程的合法性;而对于被告人认罪及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其他案件,律师可以提出意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三是交流互动,建立良性沟通机制4为客观公正处理案件,检察官与律师必须加强沟通与交流。一方面,在处理个案时,双方都必须主动积极,尽力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防止冤假错案。检察官必须坚持客观义务立场,全面收集于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的一切证据,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无罪与罪轻的证据材料须及时跟检察机关交流,力求案件在起诉时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一

8、方面,检律双方可以不定期开展交流座谈会,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作探讨,不断规范办案行为,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新局面。曾勇:《关于建立新型控辩关系的几点思考》,载《广西师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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