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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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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张钊*摘要:木文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冲突的成因以及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并fl•介绍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传统原则和新发展,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找出我国法律中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不足,并根据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词:涉外侵权行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法典导语侵权行为,债发生的原因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而产生的,以承担民事赔偿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国际私法中的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则是指含有某些涉外因索,诸如外籍当事人、侵权发牛地在本国外之类的侵权行为之债。在涉外侵权案件中,行为认定
2、、责任范围与承担等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该侵权行为所适用的准据法。二战后,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外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更加复杂,因此,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就成为国际私法学者重要的研究问题。一、涉外侵权行为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就像在开头所说,涉外侵权之债中含有某些涉外因素,所以涉外侵权之债肯定会与数个国家发生联系,而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乂存在差异,因此涉外侵权行为Z债必然会发生冲突,这种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在各国法律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儿个条件:(
3、1)侵权事实的发生;(2)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3)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总接的因果关系。对侵权事实范围的划定方面,冇些国家仅指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冇些国家如美国就规定侵权事实不仅包括上述损害,而且包括财产上的间接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而在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上,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概念不同,対于这个问题也就会有不同的结论和评价。正是由于这种立法差异的存在,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因为适用法律的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2、受害人范围的冲突人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受害人是直接遭受侵害的人,间接受害人,如胎儿,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
4、受害人,但是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发展,各国对本国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其中也包括涉外侵权案件中的间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定间接受害人构成独立的受害人。例如,美国自1967年以后,将受害人扩人到胎儿,如果母亲在怀孕前因药物或其他不良刺激导致后來受孕的胎儿受到损害,胎儿有赔偿请求权。3、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冲突各国对加害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一点毫无疑义,但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形式等方面上规定却相差其远。关于承担责任的形式,西方各国奉行以财产赔偿为屮心,财产赔偿贯穿于侵权责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损害是财产还是非财产形式的,都要求财产赔
5、偿。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侵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被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而我国《民法通则》笫134条规定的承担责任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冇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8种。•人连海事人学法学院二、传统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最早确定,也是最基木的原则z—,是由国际私法创始人巴托鲁斯提岀的,即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rti于侵权行为地与侵权行为有一•种自然而直接的联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处理具体问题
6、相对■更加公平合理,容易实现当事人Z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利于保护侵权行为地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国对在木国境内发生的侵权案件进行管辖也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对国家主权的尊重。但是随看各国工业技术的发展以及通信、交通手段的H益发达,它的局限性也逐渐体现出来:(1)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同一行为可能涉及数个国家,使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如跨国污染所产生的侵权问题。而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侵权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行为地的确定更是难上加难;(2)现代国际交通便利,高速交通工具发展迅速,人员往來频繁,
7、在增加交易的便捷性的同时,更使确定侵权行为地的偶然性加大,而适用这种出于偶然的原因确定的侵权行为地法律来判定行为人的责任,在有些时候是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2、法院地法原则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为徳国学者•卞希特尔和萨维尼所推崇,韦希特尔将侵权与犯罪进行类比,认为“如果说法官必须依木国法对发生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戒,那么他也同样必须依本国法对发牛在国外的侵权行为做岀判决”。而萨维尼则认为,侵权法屈于强行法规定,而一国的强行法是建立在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基础上的,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秩序冇密切联系,因而具冇绝对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
8、力。事实上,这样一些论据并不是充分的。历史上,侵权法虽然曾经是刑法的一部分,但早在罗马法时期即已从刑法中逐渐分离出來,与刑法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同时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完全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加以维持,并非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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