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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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法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法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离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充分体现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是该法最具特色之处。尤其根据意思自治确定离婚的准据法被认为是“一个惊人的发展”。《法律适用法》在第26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协议离婚领域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合意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3.区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法律适用法》的第25条【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自然人的跨国流动日益增加,涉

2、外婚姻已经非常普遍,随之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涉外离婚率。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内容和调整范围包括各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理由,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适用是最复杂的领域。欧盟于2010年12月20日通过《罗马条例Ⅲ》,该条例适用于欧盟领域内的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分居。其目标是在参加的成员国之间就离婚和司法别居的准据法建立一个明确、综合性的法律框架,使成员国公民对结果有适当的预期,防止配偶一方为确保离婚诉讼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而抢先离婚的情形发生。研究《罗马条例Ⅲ》对完善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法有着非常重要的

3、作用。  【关键词】《罗马条例Ⅲ》;《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一)立法规定  《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法律适用法》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4、在该法颁布前,我国离婚实行“双轨制”,国内离婚采取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涉外离婚的,只要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法》转变了以往做法,将协议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进步之处  1.主体周延。《民法通则》中仅直接规定了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的情况,对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以及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离婚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所谓的主体上的不周延性。《法律适用法》在涉外离婚主体上采用了当事人的概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5、当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这样,只要是涉及涉外离婚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各种不同国籍的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法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都可以成为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主体。  2.注重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一般而言,意思自治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但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当前国际私法立法上的一种趋势。《法律适用法》在总则中规定意思自治原则,扩大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充分体现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是该法最具特色之

6、处。尤其根据意思自治确定离婚的准据法被认为是“一个惊人的发展”。[1]《法律适用法》在第26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协议离婚领域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合意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3.区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法律适用法》的第25条、第26条分别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理由做出了规定,这是一次创新性的立法。协议离婚的规定中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没有选择的,再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允许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协议离婚,可以简化涉外离婚程序,节约诉讼成本,从而方便当事人实现离婚,这也符合国际上“有利于离婚

7、”的大趋势。  二、《罗马条例Ⅲ》的主要内容  (一)《罗马条例Ⅲ》的颁布  2006年7月17日,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提案(《罗马Ⅲ》),该提案涉及婚姻理由的法律适用的司法程序和引入规则,修正了《欧盟理事会2201/2003号条例》,并引入在婚姻理由上的法律选择规则,配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权法院,避开了一方当事人挑选法院的行为。2010年7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2010/405/EU号决定,批准地区间离婚与司法别居纠纷之法律适用的加强合作。2010年12月2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1259/2010号条例,即《罗马条

8、例Ⅲ》。《罗马条例Ⅲ》仅适用于婚姻状态的解除或分离,该条例通过授予当事人对离婚和司法别居纠纷适用的法律的有限制的选择权,增强他们在离婚和司法别居领域的自主权。  (二)《罗马条例Ⅲ》的立法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罗马条例Ⅲ》第5条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一致同意指定下列法律之一,适用于其离婚和司法别居:(a)达成协议时,夫妻共同惯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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