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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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法律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文/汤明润【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涉外产品责任纠纷不断增加,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本文运用法律解释学、比较研究、历史硏究的方法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硏究。文章在介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相关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域外国家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和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的基础之上,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并提岀相应的立法建议,即在实体法方面应当转变立法模式、明晰法律概念、统一归责原则及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冲突法方面应

2、当引进新的适用原则以及加入海牙国际公约。关键词产品责任;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冲突规范【作者简介】汤明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概述产品概念的界定是探讨产品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广义的产品是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指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排除了建设工程、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军工产品。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这是一种在性质上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

3、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依据方面(责任主体承担的是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而不是自己实施了加害行为的责任产品责任的法律构成包括三个方面,即产品存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缺陷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如果某一产品因岀口造成其他国家的当事人蒙受人身和财产损害,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便是涉外产品侵权责任。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传统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是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基础,兼采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传统理论之一。无论是

4、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对侵权行为地的立法不尽相同,但普遍承认应该依照行为地法确定该行为之性质和责任。这一理论因其具有确定性、统一性和可预见性等优点,在传统社会广泛应用,且对当代一些国家和地区仍具有深远影响。但是随着侵权手段的复杂化,侵权行为地确定的难度也在增大。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弊病:一是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增加了确定有关损害地点的复杂性。二是侵权行为地的概念一直以来处于模糊的境地,使法律解释陷入困境。三是侵权行为地法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国际私法人文关怀价值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最密

5、切联系原则逐步发展并得到各国的普遍采用。最密切联系地法是指适用于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项原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越性在于,通过多个连结点的选择,防止了机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弊端,以往单一连结要素不能正确揭示涉外产品责任的真正原因,不能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因此,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必须对案件的具体事实构成进行比较分析,在案件的多个连接点当中的法律做出正确的选择。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选择适用的连结点一般是受害人获得产品的地点、侵权人的主营业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等,

6、往往是对原告比较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切身利益,代表了现代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三、域外国家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评析与借鉴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爆发了一场冲突法的革命,该革命对侵权行为领域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很大冲击,对产品责任冲突法的适用也有同样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后,绝大多数州都开始相继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原则规定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在分析各与案件事实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之后,会发现这几国的法律并无冲突,有一国能够因适用其法律而促进其政策实施,与此同时其他国也没丧失利益,那么此时就

7、该适用该国法为案件的准据法。如果在分析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之后,将有两个以上国家的政策因适用其法律得以促进,就是有利益冲突的案件,那么在利害关系分析办法下,选择其中一国法律适用,该国法律较之另一国则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也更合理公正。自此美国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几乎与美国冲突法革命同一时期,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岀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鉴于侵权行为自体法带有英国的民族特点,可以说是英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侵权行为适用法律的一项原则,是对损害发生地法、加害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公司成立地法或营业地法、其他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的

8、总的概括。在立法的提法上,这一理论尚未得到其他国家的广泛采用,但是其理论原则和做法还是有着较大的影响。欧盟一向是区域统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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