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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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吴喜梅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大学法学院450052提要: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的频繁,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件II益增多,许多国家对涉外产站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专门立法。山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简单化、机械化,不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耍,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在法律选择过程屮,更加重视各方利益的平衡,“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川”等观念已经赢得广泛的赞同;而屮国11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中国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国际经贸往来的现实需要,据此,建议在吸收相关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

2、健全立法。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完善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产品的跨国性、流动性FI益增强,国际上跨国性产品责任问题也随Z增加与日益普遍。在处理这类跨国性产品责任案件时,相关国家或地区都分別主张各自的司法管辖权,而H•对这类涉外产品责任应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如何解决这种跨国性产品责任诉讼,成为各国国际私法领域一个新问题。于是,在产甜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领域,新的理论和规则倍受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在我国,冃前还没冇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川的专门制度,只是笼统的采川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川规则,结果使特殊复杂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忽视和掩盖了其他与

3、产品责任案件具有更密切更重要的连接因素。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棘手问题而无法可依。例如:(1)当我国某一产品出口到外国,依行为地法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吋,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2)当屮国消费者购买一外国产品而导致损害时,屮国法院是否町以根据行为地法而适川外国法,使屮国的受害人获得较高的赔偿?(3)如果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中国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适用屮国法是否有充分理山?诸如此类的问题对我国涉外产甜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捉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简析了欧美国家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最新发展,然后对《产品责任法律

4、适用公约》作一•初步探讨,最后在前两点的基础上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的完善捉出一些建议。一、发达国家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最新发展按照传统的国际私法,产品责任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在法律适用方面,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主要采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及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方法,不过,以侵权行为地法的适川最为普遍。侵权行为地法Z所以长期以來为各国所普遍采川,是因为:第一,侵权行为地法符合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目标而且通常具有简便,易于操作的优点。第二,一般来说,侵作者简介:吴喜梅,女,河南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硕丄牛导师。权行为地国家因为侵权行为蒙受的

5、损失最大,且侵权行为地法属社会保护法,为加重加害人对其行为应负的责任,最恰当的方法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是,二战以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侵权行为地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对产品责任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也发生了明显的缺陷:首先,较以往的产品责任案件,侵权行为地往往带有偶然性,用出于偶然原因发牛在某个地方的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律去判定行为人的责任,往往不合理。具次,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有时不易确定,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要确定加害行为地,损害发生地也比较难。再次,产品责任案件与普通的侵权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与受害人往往没有很人的实

6、质联系,特别是在汽车事故引起的产品责任案件中尤为明显,无论是适用加害行为地法,还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都可能会产生对受害人不利的结果,而且过于机械。因此,许多欧美国家逐渐放弃了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而引入一些新的、富有创建的规则,其主要表现可概述为:1、适用原告所在国的法律一些国家认为,对产品责任案件适用原告所在国的法律,往往最能保护原告的利益。荷兰、徳国等国家法院在审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时,一般适用法院地的本国法。2、原告可以选择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为了更好的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冇条件地选择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如,1987年的《瑞丄•联邦国际私法》第135

7、条规定: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原告可以在以下法律屮选择:(1)加害人营业地或习惯居所地的法律。(2)取得产品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除非加害人能证明其产品通过商业渠道进入该国未经他的同意。这种法律适用的原则比较灵活,又能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原告往往依法选择口己比较熟悉,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法律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3、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山于简单、机械得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会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因而从二十世纪五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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