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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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发挥保险工具增信作用,有效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

2、险,是指为满足深圳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作为投保人,以银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接受该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并向前述企业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风险分担责任的业务。第三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认真落实风险管理要求,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二)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参与试点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给予业务奖励。银行和

3、保险公司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对小微企业的增信作用,切实发挥保证保险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担作用。(三)效率优先,保本微利。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简化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率。第四条我市地方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派驻深圳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业与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深圳机构(以下简称国家银保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项目的推广

4、实施。第二章贷款规定第五条试点期间,重点支持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对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三)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的鼓励发展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四)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

5、营现金流,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五)银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鼓励全市具备条件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申请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银保合作协议。银保合作协议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且贷款利率、保费费率不超过本办法规定上限的,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第七条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应满足如下条件:(一)社会声誉良好,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

6、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二)具有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贷款定价标准、风险管理制度;(三)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第八条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保险公司)应满足如下条件:(一)社会声誉良好,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二)具有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业务资质,具备保险精算和理赔服务能力,能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行独立核算,定时编制独立的核算报表,清晰反映保费收入、理赔支出、费用开支及损益等信息;(三)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银保合作

7、协议。第九条单个试点银行对一家小微企业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在1年以内。贷款资金用于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禁止贷款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作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第十条小微企业偿还小额贷款的方式由银企双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一条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含附加险费用)。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不得收取除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一)试点银行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

8、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0%;(二)试点保险公司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保证保险费率,保证保险年费率最高不超过3%;(三)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不得附加或捆绑销售其它金融产品;若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试点银行、试点保险公司应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和保证保险费率;(四)小微企业正常还本付息的,鼓励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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