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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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小额贷款保证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为配合商业银行城乡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特开办本保险。第三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二)自然人须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其

2、中城乡创业者还须同时拥有宁波市常住户口,并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担保责任。第四条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城乡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相关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

3、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情形只是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和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六)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4、该事故身故。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为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一)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

5、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四)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五)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6、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重列明的贷款本金,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贷款本金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任何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30%,并应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之次日的24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

7、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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