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与规范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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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与规范执行行为作者:周东岳 郝青…    文章来源:岳西县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10-11-16 点击率:110浅议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与规范执行行为岳西县人民法院周东岳郝青松【内容摘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树立法制权威。但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机制、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的问题。在执行权分权构造理论的指导下,一些法院探索了执行机构分权运行模式。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从当前我国民事执行职权的配置和运行模式出发,审视民事执行职权的优化

2、配置问题,思考我国民事执行体制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试图探求我国执行职权合理配置、运行高效之路径,同时对规范执行行为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若干建议。(正文5952字)【关键词】民事执行职权  执行行为配置规范  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树立法制权威。但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机制、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的问题。在执行权分权构造理论的指导下,一些法院探索了执行机构分权运行模式。本文拟结合执行工作实际,从当前我国执行职权的配置和运行模式出发,审视民事执行职权的优化配置问题,思考我

3、国民事执行体制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试图探求构建我国执行职权合理配置、运行高效之路径,同时对规范执行行为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一、我国民事执行职权现行配置模式反思及域外借鉴民事执行职权配置是指民事执行职权内部各项权力的合理分配,以确保各权力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一)、我国执行权的现行配置模式及缺陷  1、我国目前的执行权配置模式...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和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民事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

4、民事诉讼法》都专篇规定了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权仍配置在人民法院。[1]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之后,全国各地方法院逐步实现审执分立,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庭、执行局,配备了执行员。最高人民法院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经济审判庭设立执行组后,于1995年3月设立执行工作办公室。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

5、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之后,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为单元、统一管理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在全国逐步建立。2、现行执行职权配置的缺陷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的执行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员包办一切,也就是说,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集于一身,执行员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执行职权内部没有分权,没有区分执行权能。相对统一的执行职权配置存在许多弊病,主要体现为:第一,权力过于集中。依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财产的调查、执行方式方法

6、的选择、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对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活动的委托,以及执行过程中许多实体问题如执行异议的处理,甚至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问题,几乎全部由执行员负责。统一管理的执行体制建立后,更加强了这种权力的高度集中;第二,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目前,执行救济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在我国仅处于理论探讨中。在现实生活中,执行救济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的救济制度,在实体上没有规定被执行人的救济制度,尽管对第三人的救济制度有规定,但对其利益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很是不够,在操

7、作上有所欠缺。高度集中的执行权力,不但容易产生消极执行、久拖不执等不良现象,而且会经常导致滥用强制措施、超职权执行、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等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第三,缺乏监督机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中的监督却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其他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都无法监督民事执行行为。虽然,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有权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包括执行工作)。但由于监督程序不清,监督机构不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流于形式;因此,要使执行权受到约束,就必须建立一种分权制约的执

8、行新机制,以确保执行权的正确行使。(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权配置状况的借鉴实践证明,法律具有可移植性。我们有必要对各国执行权配置和运行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以资借鉴。综观世界各国的模式,主要有“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执行”和“法院外设执行机构执行”两大类型。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都是在法院内部设立执行机构。法院外设执行机构的国家有英国、美国、瑞士等国。又可大致将其分为“法院外设非专门执行官型”与“法院外设专门执行官型”两类,[2]在英、美等法院“外设非专门执行官型”的国家,法院外的执行官员隶属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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