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

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

ID:30224950

大小:39.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2-28

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_第1页
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_第2页
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_第3页
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_第4页
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文案浅论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作者姓名:李兆忱单位:盖州市人民法院联系方式:13332300081论文提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立司法权威,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是长期困扰着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困扰、阻碍司法权威确立的重要因素之一。执行难的原因不仅仅在外部,执行工作体制不完善,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方式方法陈旧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关键词: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在相当程度上都是由民事执行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

2、。只有充分认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才使民事执行机构改革从根本上不致背离民事执行权的特性。  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从性质上讲是行政活动,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1]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这种观点显而易见的缺陷是忽视了执行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司法行为。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强制执行的整个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定的司法行为。而且我国的执行工作还包括一定的司法裁判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法院是审判机关,强制

3、执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强制执行权从性质上讲是司法权。[2]这种观点的立论基础是:凡是法院行使的权力都是司法权。对该观点的立论基础,有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司法行为是由法院实施的,但并不是法院所为的任何行为都是司法行为。当法院所为的某些行为同时也可以规定由其他机关实施时,这些职权不专属于法院,就不具有司法性。”[3]我们认为判断某一国家职权行为在国家分权中的性质,最根本的必须以其职权行为的工作性质为基本依据。第三种观点认为,执行权可以分为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中发布采取执行措施和调查措施的权力,称之为命令权。实施已发

4、布的执行命令的权利,称之为执行实施权。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力,称之为执行裁判权。[4]  这种观点只是对执行权作出某种形式的分类,没有阐明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而且这种分类的划分标准是多元的,从而导致其作为分类结果的各种类别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的关系。在执行制度改革的起步阶段,这种强制执行权的划分对执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克服集权型执行权运行机制仍具有重要意义。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第四种观点认为,执行权可以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有关程序与实体问题争议的裁判属于执行裁判权。在执行过程中具体实施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属于执行实

5、施权。  我们主张两权分立说。因为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从根本上,即从执行权的性质上对执行权作了划分。执行裁判权对应于司法权,执行实施权对应于行政权。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程序中所包含的执行裁判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这两种执行行为的性质相符合。同时,执行权的这种分类也符合大多数国家立法精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而执行实施权由不具备法官身分的执行员或行政人员行使。这种人员定位的分工是建立在两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上的。  二、我国传统执行机构之剖析  (一)我国执行机构设置的历史过程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关于执行机构的设置,在我

6、国民事执行工作的历史上,经历了由审执分立到审执合一再到审执分立的来回反复的不同阶段。[5]在50年代,人民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是和民事审判工作相分离而独立进行的。但是从1957年以后,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由审执分立改为审执合一,由审判员监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执行依据的民事案件的执行,至于其他法律文书,法院不负责执行。[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之后,根据党中央的决议,1979年重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

7、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1982年通过并试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行措施,应当由司法警察参加。遵照这些规定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执行机构,配备了专职执行员,实行审执分立。  (二)我国传统执行机构的缺陷  我国传统民事执行权的配置,虽然坚持了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比起审执合一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执行庭作为执行机构行使民事执行权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在立法上,执行庭作为执行机构,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关于执行庭的性质、地位、职权、组成、形式等在立法上均未明确。其次,执行庭作为执行机构设置不

8、科学,权力高度集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案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