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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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运作[摘要]民事强制执行权是[关键词]执行权;民事执行权;性质;配置;执行框架一、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权属性的科学界定,是进行执行改革的关键所在。众所周知,司法权是判断权,其功能是确定权利,司法主体在判断过程中具有中立、自主的地位。这就注定了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必须以独立为更本前提。即使具有审判中的管理职能,亦与裁判独立并行不悖。而执行并非重于价值判断,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准法律文书所载权利的实现,故强调执行权的主动性、效力的先定性,而这些全能均表现出行政权的特征。有一种颇具影响力的观点认为它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

2、体制具有着共同性,进而认为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上就是一种行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执行行为由法院实施这一现实,民事执行行为是一种司法行为,故而民事执行权就是司法权。此说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居于通说地位。因此,只有在区分具体论域的前提下,才能对民事执行性质及其定位作出正确认识,否则就有可能产生语境上的混乱。这就是所谓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践是研究的前提,研究的目的在于实践因此我们对执行权性质的研究不能是空的而应该是立足于现实生活并且有助于解决现...存的“执行难”问题。执行在新华字典中有两种含义:第一、实施,实行;第二、依法定程序

3、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等付诸实施。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强制性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等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由审判员交给执行员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上面的两层含义中,不难看出我们所谈的民事执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后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措施。因此,执行的产生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履行。试想如果人们对生效法律文书都自愿履行,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谈执行了,现在的执行庭或执行局也就可以撤了。关于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学界有三种观点

4、:一为债权人说,认为债权人是民事执行权的主体。由于权利的实现禁止私力救济,债权人不能行使执行权,故委托执行机关为之。二为国家说,认为国家是民事执行权的主体,故权力系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债权人请求国家对债务人行使执行权。三为折中说,认为国家是民事执行权的主体,但国家将其让与债权人行使,而债权人又委托执行机构行使。上述三说以国家说为通说,笔者亦赞同此论。理由是:...第一,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其中体现出强制履行性,而如果把这项权利认为是属于债权人的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因为作为单个的人而言没有强制权不能强制要求债务人去为一定的行

5、为。然而国家可以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落实因为它有暴力机构作为后盾。第二,执行权是国家权力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依法享有执行权代表国家进行执行活动,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债权人享有的只是执行请求权。债权人说和折中说都将执行权的主体用“委托”的方式在债权人和国家联系起来。然而“委托”并不符合执行权运作的实际,事实上债权人和国家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也不存在委托的事实——如果说立法者制定法律是一种委托的话,那么,与其说这是债权的委托,还不如说是人民的委托。关于民事执行的国家分权属性学说主要有三,即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和司法行政权说。其一

6、,司法权说。持此说者认为,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执行权由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专属行使,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执行工作又是审判工作的延伸,依附于审判工作,故执行权应包含在审判中。民事执行指的是为了强制地实现民事上(私法上)的权利,或者为保全其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及审判程序。其二,行政权说。持此说者认为,作出司法判决是司法行为,而执行判决确却是一种行政行为;民事执行权不是司法权,因为它不符合司法裁判权的任何一个特征。相反,执行更接近行政管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过程审结后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这种观点认为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民事执行

7、权属国家行政范畴。其三,司法行政权说,吃此说者认为,民事执行权是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法上请求权的公权力。从其属性上分析,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综合体。...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保证人民法院实现其司法职能为基本任务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行为。司法行政说又分三种,一是司法行为本质说,此种观点认为尽管执行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行为特点,但从整体上看,执行行为依然是一种司法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本质说,此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一种司法行为,但它是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行为,在由法院为执行机关时,它是由司法机关

8、实施的一特殊行为;三是并行说,此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在国家分区属性上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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