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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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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建设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彳亍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直接受理或者具体承办某项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审核人,是指对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进行审核的人员,或者
2、对上一程序审核人的意见进行复核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是指市建设局机关批准行政行为事项的负责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过错类型与确认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业务管理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业务管理事项不予办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全部资料目录的;(三)受理申请后不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
3、或者到期不予答复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七)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或业务管理事项的;(八)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申请事项的;(九)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示而不在规定时间内公示的;(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十一)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二)对不
4、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五)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十六)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七
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八)违反本局首问责任制规定的;(十九)不履行本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的。第六条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A)不履行本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的;(九)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
6、的行为。第七条工作人员在处理局内部事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来文、来电和来函,未按规定时间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者未在规定时限送上一级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五)公文办理中违反程序擅作决定的;(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丢失、泄密或者严重损毁的;(七)对外行文中出现关
7、键性文字错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A)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局、科室印章的;(十)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第八条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有其他行政过错行为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九条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并确认的行政过错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终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三)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
8、的行政案件;(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五)市人大常委会及人民代表、政协及政协委员提议审查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六)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检举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七)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出来的足以导致有权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案件;(A)已经或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九)其他依法确认的行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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