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ID:44660913

大小:43.63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0-24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_第1页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_第2页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_第3页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_第4页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构建与建设服务型武清相适应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区属各委、办、局及其下属基层站、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

2、编人员和编外聘任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行政机关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机关年度评议考核的依据;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该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

3、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玩忽职守等行为,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七条行政机关优化行政服务环境不力,具有推诿拖拉、敷衍塞责、态度不端等致使行政效能低下、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等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务公开不力,具有虚假公开、暗箱操作等行为,致使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

4、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不力,具有未按规定依法、及时告知等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1=.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具有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等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赔偿职责时,具有不按规定核定赔偿标准、应予赔偿而逾期不予赔偿等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

5、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未按法定权限、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十六条区监察局、法制办公室和人事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行政过错的具体追究范围。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十七条行政机关独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该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为执行上级主管机关的决定、批复、指示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由作出决定、批复、指示的上级主管机关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九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由上级机关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条两

6、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过错的直接责任:(一)独立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三)应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而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四)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二十二条审核人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经批准

7、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过错的直接责任:(一)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二)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第二十四条承办人提出错误拟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