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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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建设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许可、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批等建设行政审批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防止行政职权的滥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本局和本局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

2、人员在实施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所有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早追究范围和适用第五条本局和局直属

3、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建设项目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一)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查处案件的;(二)出于不法目的,在履行建设项目行政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三)有损于法律、法规和和政策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或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四)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五)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消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4、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而进行各种方案审批、资质核准、和核发各种证书和各种行政许可的责任者;(七)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履行职责,或者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和越权擅自办理报批的责任者;(A)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或与报批单位一起编造假情况、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造成错批、错办的责任者;(九)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不如实检查,假公济私,给国家、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接受贿赂,而明知故犯造成错批、错办的责任者;(十一)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造成行

5、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

6、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行政执法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五)因不作为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根据法定职责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责任人及其相应责任。第八条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7、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份赔偿责任第九条本局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局法制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轻微,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二)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三)情

8、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二)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三)造成行政赔偿的;(四)拒不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五)在被调查过程中,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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