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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修改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1-7-14浏览次数:3960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6月11日下午,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四)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浩以“修订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为题作了精彩报告。本次讲座由我院肖建国教授主持,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国际诉讼法学会副理事长出口雅久出席了本次活动。李浩教授的讲座从举证责任分配、已决事实和修订证据制度应当关注细节三个方面展开。首先,谈
2、到举证责任分配时,李浩教授指出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本质是实体法问题,因此不能仅指望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解决,而是应结合民事实体法的完善共同解决。李浩教授还提出,可以利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分配举证责任。其次,关于已决事实问题,李浩教授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规定,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原苏联、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关于已决事实的规定来构建条款。最后,李浩教授从修订证据制度应当关注细节方面,说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相比国外民事诉讼法条文数量太少、规定过于简单,尤其是关于证据的条文仅有12条,这就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鉴定证据、
3、排除非法证据等具体问题的操作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据,并由此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自由提问环节由肖建国教授主持,法学院学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纷纷发言提问,从理论到实务向李浩教授请教了有关“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以及“尘肺病的证明责任分配”等民事证据方面的问题,李浩教授进行了精彩深入的剖析。讲座最后,同学们对李浩教授提供的这场学术讲座报以了热烈的掌声,并期待着李浩教授的再次到访。主题:民事证据制度修订的几个问题...主讲人: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人: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4、、硕士生导师时间:6月11日(星期六)下午14:30-17:00地点: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主持人肖建国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老师来给我们做这样一个讲座,李老师的题目是《修改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李浩教授,李老师现在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的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强制执行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李老师在我们民诉法
5、学界是享有盛名的,大家在各种核心期刊上都能看到李老师发表的大量学术论文以及出版的大量专著,如《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李老师还主持了许多重大课题,多次获得各种各样的奖励,对此就不在一一列举。大家可以看看我们法制日报去年12月30号专门做了整版对李浩老师的人物介绍,蒋恩杰老师专访李浩教授。李老师主要关注和研究的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调解。下面让我们欢迎李老师给我们做讲座!李浩教授:...非常感谢!今天讲座的主题是《修订民事证据的几个问题》,今年按照人大法工委的意见,
6、是全面修订,其中证据制度的修改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今天我主要想谈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举证责任的修订。举证责任这一概念包含了两种意义上的负担,举证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一概念包含了两种意义上的负担。从当事人的角度说明客观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本身就令人费解,确定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有时是一件左右为难的事。举证责任本意是帮助法官来克服真伪不明的,但是我们又要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明举证责任,说它复杂在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比如说医疗侵权过错当中的举证责任,过错和因果关系,实行了双重
7、倒置,这些年实行下来,情况也并不理想,也就是我们医疗机构过度的检查,保守的治疗,一些本来能通过抢救治疗的病人,由于保守而死亡了,但是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又必须确定;第二点,我想强调举证责任的分配,我们不能指望通过修改民诉法来解决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它不是一个民事程序法能够解决的问题,而应该是民事实体法解决的问题,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原被告之间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是帮助法院做出裁判的辅助性规范,当证明成功,事实的“真”或者“伪”能够确定时,法官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做出裁判,无需考虑举证责任问题。但倘若证明失败,法官就需要
8、借举证责任来做出裁判。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例,我们会发现有些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例如德国的民事诉讼法、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根本就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立法例。有的国家会将举证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315条:请求履行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债之存在。与此相对应,凡主张已经清偿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其已经进行清偿或者证明有引起债务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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