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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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诉讼中发挥着灵魂的作用。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证据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强有力的冲击。本文拟就从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分担、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等方面作一些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2、一、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本文就合法性进行探讨。本文所指的合法性,主要是指程序的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调查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英美法等国家证据法中的排除规则,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值得我国借鉴。何为非法手段,以什么方法获取的证据为有效?我国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非法手段的认定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

3、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笔者认为,该规定对非法手段的认定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行为。最高法院法复(95)2号批复认定秘密录音属不合法行为。也就是说,即使秘密录音的内容真实、无伪造,若非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该录音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究其主要动因,是一种非法推定,即凡秘密录音,皆有以引诱、威胁或欺骗取得之嫌,故依法不予认定。这对督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合法方式收集证据、杜绝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侵犯公民正当权利(如隐私权)有着重要意义。民

4、事诉讼法是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从宪法理论来看,其主要功能是实现和保护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故在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特征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收集、调查证据手段界定为非法手段以全面保护公民的权益。如擅自拆开他人信件;在他人住宅安放窃听器等。(二)当事人的合法取证方法我国民诉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未进一步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加以明确规定。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5、的深化和发展,一方面加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对当事人合法取证提出了要求。美国证据开示制度规定了以下几种证据开示方法,即当事人获取与案件有关情报的方式。(1)录取证言,即经一方当事人提起,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官员让证人宣誓以后从该证人处录取证据的方法;(2)质问书,即由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质问对方当事人,被质问的对方必须以书面作真实回答的方法:(3)要求提出文书及其它证据,即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第三人提交他们所有或控制下的文书及其它有体物的方法;(4)自白要求,即一方当事人要

6、求对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文书的成立与否,主张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表明态度的方法;(5)身体及精神检查,即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或该当事的保护和进行法律控制下的人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的方法。上述开示方法是美国彻底当事人主义的体现之一。它有利于沟通双方当事人的联系,使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阐述自己的观点。美国开示方法值得我国借鉴。5种方法中除“身体及精神检查”因涉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应由法院依职权取证,其余4种属当事人自由行使取证权利的范畴,可为我国的当事人合法取证制度借鉴。二、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举证责任

7、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为了实现提高审判效率与保证案件质量的最佳结合,就必须强调和保护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完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制度。(一)强调和保护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我国民诉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如当事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及时等,这些既造成诉讼拖延,案件积压,从而影响诉讼效率,又不利于促使当事人积极、充分提交证据供法官全面审核,影响诉讼公正。要革除这些弊端,应从以下几方面

8、入手:第一,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调动当事人举证积极性。诉讼的中心环节是充分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促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正确地为诉讼行为。在实践中,可向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并告知其不举证的后果,督促其积极举证。第二,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保障。我国城乡经济文化发展差异较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当事人不会收集证据,不懂举证,不会诉讼的情况普遍存在,我们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没有为其提供保障,没有很好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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