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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滨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滨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4月12日,滨州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滨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滨财发〔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1日。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滨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发〔2015〕4号)实施近两年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市环保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专项资金管理日趋规范。但是,专项资金在资金支持方向等方面还存在不全面、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强环
2、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能力,促进生态滨州建设,实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迫切要求对《滨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发〔2015〕4号)作出修订。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环境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营项目、市级迎接国家和省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核查开展的支出项目、市级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和运行项目、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环保项
3、目。(二)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式及审批程序。《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由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送市财政局审核。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同时提供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说明(含项目完成时间)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环保局要先报市政府审批。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三)明确要求对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与绩效评价。市环保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把信息
4、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要求,市环保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项目,市财政局视情况调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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