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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1
《“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研究【摘要】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立法采取的是“继承损失说”。由于在计算标准上采取了简单的城乡二元标准,一方面不能公正反映每个受害人收入损失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导致城乡居民死亡赔偿数额悬殊。因此,应当还原“继承损失说”的本来面目,以每个受害人生前的经济水平和获取收入的能力为最基本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关键词】生命权死亡赔偿金性质赔偿范围计算标准 问题的提出 XX年12月15日凌晨6时,3名女学生结伴搭乘同一辆三轮车去
2、上学,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遭遇车祸身亡。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属于重庆主城区的郭家沱街道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何青志夫妇却只得到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赔偿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该条确定了受害人应分别根据所处的农村和城市的生活水平来决定赔偿数额的“区分原则”。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
3、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然而,仅仅因为户籍上的城乡差异,就使同一车祸中受害人的死亡损害赔偿数额出现天壤之别,从表面上看来的确十分不公平。XX年1月24日,《中国青年报》以一则《三少女遭遇车祸同命不同价》的报道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一石激起千层浪,“同命不同价”现象受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强烈批评。甚至有学者和人大代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并建议立法机关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违宪审查。 随后,许多地区纷纷出台相应的法规和实施条例,对“同命不同价”作出变通性的规定。
4、例如,XX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安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XX年9月8日出台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赔偿额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而于XX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17条也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
5、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很显然,这些地方立法是十分有意义的。其意图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使城镇和农村的公民都能获得平等的实现矫正正义的机会。然而,笔者认为,在“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上,尘积了太多立法的瑕疵、学界的分歧、媒体的误导和民众的困惑,进而引发了对现行立法的许多情绪性的解读和曲解。因此,有必要对侵害生命权及其损害赔偿的理论及立法进行一番梳理,以正本清源,对目前的民事立法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命”有“价”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
6、性质 所谓“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是指公民的生命权遭到非法剥夺后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项的数额。而大多数主张“同命同价”的学者其实都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即生命是“有价”的,受害人的继承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即是受害人生命利益被非法剥夺的相应对价,而生命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因此,“同命”当然应该“同价”。然而,这个逻辑前提是否成立?死亡赔偿金是对人的生命利益被非法剥夺的对价赔偿还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在此基本的问题上,存在着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①是无
7、法以金钱和价格来衡量的。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只是由于受害人的死亡所造成的收入损失等损失,而非对生命利益本身所作的赔偿。②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侵害人的生命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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