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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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本文想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同命不同价;法律思考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

2、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一、事件回放    1.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经协商,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另一位是农村户口女孩的家人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  2.2006年,来京打工11年的江西农民陶红泉在一起车祸中身亡,他的家人将肇事司机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6万余元。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是农村户口,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原告方

3、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数额于法无据,因此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只判赔22万余元。对于此结果,原告方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如果陶红泉是城市户口,在这起事故中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6530元,而农业户口只值78600元。  3.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赔偿赵小英家属17万元。同一时间、同一车辆内遇难的两个人,因为一个来自城镇,而另一个是农村户口,因此就产生了24万

4、元的死亡赔偿金差距。  上述三起事件出现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其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这条规定导致了在具体操作中的双重标准。以上面提到的重庆市三名少女车祸遇难为例,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

5、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二、相关评论    评论一:“同命不同价”源于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之间的差别。仅仅是因为户口不同,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遇难的人员,其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不同,并且农村户口的与城镇户口的相差4倍甚至更多。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何不一视同仁地对待死亡的生命?有的学者认为,“同命不同价”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这种制度性歧视在潜移默化中强化着城市居民的优越感以及对农民的传统偏见与排斥心理,将城里人与乡下人之间的心理鸿沟越扯越大。在我国正在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结构,实行城乡一体化户口登记制度的情形下

6、,关于死亡赔偿金体现城乡差别的有关规定的解释,显得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很不协调。  评论二:“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与宪法精神不符,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与相关法律相违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以户口性质对不同的受害人给予差别待遇,与宪法的平等精神不符。“同命不同价”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般说来,农村家庭比城市家庭的抗风险能力要低得多。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均未将死者的户口身份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

7、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就已超出了解释的范围,是一种实质上的立法,与相关的上位法不一致。  评论三:用劳动力价格进行赔偿有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以户口为依据,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20年计算,这样一来,人身损害赔偿被界定为财产性质的可预计的收入损失赔偿,换句话说,实际上是对受害者劳动力价格的赔偿。应该说,按照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不同赔偿是国际通用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参照了这一通用做法。问题在于,中国对于劳动力价格的定价体系一直就没有成形,按照一个基本上

8、不存在的劳动力价格作为法律审判的基准,显失公平。有的人认为,死亡赔偿金采用城乡有别的标准,既不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也不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而仅仅是在认定“身份价值”———因城市居民身份价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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