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办发〔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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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府办发〔2016〕3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经开区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5﹞42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我区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79——一、完善环境监管制度(一)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

2、。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工作方案》(附件1)要求,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确定辖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档案,做到责任主体和监管任务明确,责任范围边界清晰。区环保部门要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对于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属地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二)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街镇乡要对限制、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包括限制执法检查、阻碍依法征收排污费、违法减免排污费等规定。(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7

3、9——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责任。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环保部门接到涉嫌环境犯罪举报后,在调查中发现证据有可能灭失、被阻挠执法等紧急情况时,应迅速通知公安机关并立即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公安机关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及时对涉及行政拘留或

4、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安监、环保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部门在案件的调查及审理过程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支持。二、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一)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点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5、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污染治理和隐患整改到位。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督查抽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二)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79——,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管执法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

6、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将环境违法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

7、业政策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同时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大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不留缝隙,严防死守,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四)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企业,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来水公司、区

8、供电公司、区天然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79——三、规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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