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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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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论文试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思考 论文摘要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日趋凸显,目前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其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其中美、德、日三国的立法模式最具代表性。出于种种原因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立法的欠缺是导致现今我国个人信息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美、德、日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优缺点,就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模式、基本原则与目的、权利义务规定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模式法律保护 伴随着信
2、息技术的不断提高,各种新型利益不断出现,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已成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资源。然而最近几年我国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尚无一部完整的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且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善,难以对个人信息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因此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国外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评析word格式论文 现今国际大约存在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美国模式大体可以总结为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公领域制定单行法进行分类保护,如1998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
3、在私领域则采取行业自律模式,在政府主导下制定行业准则,通过自我约束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德国模式则是在公私领域对个人资料采取统一立法模式进行保护,其于1977年制定《联邦数据保护法》对公私领域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又制定了适用于所有洲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即《洲数据保护法》,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日本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是建立在美、德模式之上,兼具统一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特点,即采用综合性的保护模式。日本于2005年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并将其作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律对公私领域进行统一保护。除此以外
4、,还分别针对不同部门、特殊行业制定个法,形成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为基本法,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同时,在行业规范方面,日本吸收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如采用P—MARK认证机制,替代争端解决机制。word格式论文 以上三种模式侧重点不同,但都有其合理性。美国模式相对来说较为灵活,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又能够促进信息的流通。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均为针对特定行业制定具体规则,因此更具体和可操作。德国模式则将个人信息安全置于国家的统一保护下,具有规范性与强制性,有利于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全面保护。但是,强调
5、保护的单一性则相应的会引起弊端。美国模式将个人隐私保护的主导权交予企业促进市场发展的同时,企业也可能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规避政策的手段侵犯个人信息安全且分散立法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而德国的统一立法模式难以避免僵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人资料无法充分流动从而影响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同时由于各国的保护原则不同,个人资料进行跨国转移时易引起国与国之间的分歧。日本的综合保护模式同时兼具美、德特色,但又与之有所区别。没有一味迎合德国的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又注意到行业自律的不足,客观的说是两者的折中,具有宽泛性
6、和适用性特点。但是,日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有一定局限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保护对象和规制对象定义不够严谨使很大一部分日本民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过于敏感,反而影响了正常的信息交流活动。如在这部基础性法律中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者的定义规定不够充分,其规制对象为5000件以上的个人信息的持有者,即对数量做出限制而不是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持有必须合法,以数量为规定易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扩大化使得有益的个人信息采集变得困难。 二、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word格式论文 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我国目前没
7、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直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数量很少,现有法律对其的保护主要为间接方式,即在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给予局部立法。主要见于以下几个方面:在民事法律方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等;在刑事法律方面,《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8、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行政法律方面《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等;宪法方面,《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等。 现有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相关概念界定不清。如对于“个人信息”范围未加明确规定从而易造成信息泄露案件取证及责任认定困难,司法实践时可操作性差等。其次,惩罚力度过小,难以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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