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是合同主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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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被告不是合同主体驳回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头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赵军营,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疏勒县疏勒镇巴合齐路8院西区平3栋008号。  委托代理人:陈一纲,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满疆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光

2、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军营与被告乌鲁木齐满疆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赵军营起诉称,XX年3月2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辆神狐牌HLQ5253GJYE重型罐式货车,购车金额元。XX年3月25日,原告办理完该车所

3、有运营手续。XX年3月28日,该车在第一次投入装载运营过程中,突发车辆失重,引起车辆翘头,致使车辆罐内油品大量倾斜在地,在储油库内险些酿成成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和车辆生产厂家反应了该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结论为:该车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要求。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元;支付购车支出的相关费用46348.64元;承担鉴定费29607;赔偿原告损失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赵军营起诉被告满疆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赵军营提

4、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及保险收据、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等相关证据,证明神狐牌HLQ5253GJYE重型罐式货车即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新疆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原告赵军营,原告赵军营未有证据证明其与满疆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赵军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军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灵燕  人民陪审员赵宝元  人民陪审

5、员姜金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书记员刘文杰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材料需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而非“符合胜诉条件”。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

6、受理条件一般作形式审查,对当事人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不作实体上的判断。  一、被告住址或者姓名错误或者错列误列被告  1.被告姓名或名称正确,但住址或住所地错误的处理方式。原告提供与被告无任何联系的住址或住所地,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或住所地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法院申请查询的,法院应当依原告申请予以查询。  2.被告姓名或名称错误,或者因住址或住所地不明导致无法判明姓名

7、或名称真假的处理方式。该住址或住所地确无诉状上被告此人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情况。否则,以无“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指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

8、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XX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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