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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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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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回起诉引发的法律思考  案情:  刘某现年四十岁,系某信用社职员。其于二○○二年一月向法院起诉称,二○○一年十月,其与单位负责人发生争吵,单位主管领导指派有关人员将其诱骗上了汽车,强行带到某精神病院;某精神病院的义务人员仅听信来人的介绍,误诊其有精神病,对其绳捆索绑,强制治疗了八十一天,现要求法院判令某精神病院向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刘某的精神状况不能确定,经走访刘某所在地群众和所在单位,确有刘某精神不太正常的说法。某精神病院在答辩的时候提供了刘某患有精神病的全套诊断资料。法院据此情况,要求刘某进行司法鉴定以辨别其精

2、神状况,但刘某拒不配合;通知刘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时,被其父亲以自己的儿子没有精神病为由予以了拒绝。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一审的裁定,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判决:在就本案的处理结果进行讨论时,形成了两种意见:  其一,应撤销此案。其理由在于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法院受理此案后走访调查所取得的材料以及某精神病院的病历资料均可以证明刘某有精神病,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其直接向法院递交诉状的行为不能产生诉的法律后果,刘某的起诉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法院立案没有基础,故应由院长决定撤销此案。  其二,应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其理由在于刘某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行为能力,且系适格的原告,但本案中刘某起诉时并未提供此类证据,既然刘某无法证明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可以认为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刘某的起诉应予驳回。这种情况,可以比照单位作原告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

4、又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提起的诉讼处理。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撤销案件制度。撤销案件更多地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撤销案件可以指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第十五条规

5、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撤销案件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弃权,是国家机关放弃对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干预的意思表示。但民事诉讼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诉的发起和运行均需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进行,法院无权基于自己的意思撤销当事人的起诉。虽然当事人的起诉可能因不具备必备的条件而被法院驳回,但驳回起诉和撤销案件无论在事由上抑或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上,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用撤销案件的方法来解决刘某与某医院的争议,不

6、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其次,驳回起诉也同样牵强。  通常情况下,人们将精神病人分为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性质(如痴呆)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两种情形。间歇性精神病人只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才会出现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或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症状,未发作期间,其与正常人一样具有完全判别是非的能力。从刘某主动到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要求医院赔礼道歉的请求看,刘某并非一个完全痴呆的人,法官即便对其行为能力有所怀疑,充其量也只能判断其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鉴于刘某的这种状况,从驳回起诉可能给刘某引起的后果分析,这种处理方式将可能

7、严重损害刘某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首先,假设刘某原本就没有精神病或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在其提起诉讼的时候精神病未发作,法院未进入实体审理就驳回了他的起诉,这显然将使宪法赋予给刘某的通过诉讼救济自己受到侵害的实体权益的基本权利丧失殆尽,任何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是不会这样漠视刘某的权利的。  其次,假设刘某的确患有精神病,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则首要的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就当然无效吗?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问题。传统观点认为,诉讼行为能力就是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但考究国外的立法例不难看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所提起的诉讼,法院也并非理所当然地确认其无效。《英国民事诉讼规则》21.2条规定,由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提起或向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必须以有诉讼辅佐人代表其行为为条件,法院可以指定某人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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