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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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

2、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

3、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

4、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2、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3、原因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由于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即胜诉权。4、表现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表现方式是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的表现方式是判决书。5、后果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驳回诉

5、讼请求的案件原告不能重新起诉,只能申诉。6、诉讼费的标准不同。刑事案件不收诉讼费以外,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均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要按财产或非财产案件的自身性质收取诉讼费。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也有不一致的内容,主要表现在:l、作出时间之差异。法律教育网不予受理是在立案之前作出的;驳回起诉的作出是在案件已经受理后的审查阶段。2、作出的主体之异。不予受理是由负责审查起诉的立案庭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则是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庭作出裁定。  另有一个特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本院没有管辖权且原

6、告坚持起诉的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本证与反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各方为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都要向法庭提供证据,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与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称为本证;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不

7、真实而提出的证据称为反证。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证据提供人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划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都是本证。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借据为本证;被告如果辩称已返还,其为此提供的原告出具的还款收据也是本证。反证与本证同样,既可以由原告提出,也可以由被告、第三人提出。反证的作用与目的在于削弱、动摇本征的证明力。例如,在原告要求

8、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提出王某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元的证言。法律教育网被告辩称这500元系原告所赠与,并非借款,并以书信为证。被告提供的赠与书信,是以削弱、动摇王某证言的证明力,所以是反证。反证不同于对本证的反驳。证据反驳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对力所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与待证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从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反驳时,既不主张新的事实,又不提供新的证据。  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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