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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5号)【2017-05-01实施】.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认定条件执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执行。 第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其派出机构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二
3、)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符合营业执照和登记证联办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依法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食堂,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实行当场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登记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未取
4、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登记材料的; (三)登记材料经审核不符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的; (四)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属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的。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登记证应当记载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生产经营地址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 第七条 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
5、者的身份证及照片; (二)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申请实行当场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登记卡。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经营地点不属于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 (二)未按规定提交登记材料的; (三)登记材料经审核不符合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的; (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属于食品摊贩禁止经营食品目录的。 第九条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姓名、照片、经营食品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
6、食杂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其登记证自行失效。 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后,食品摊贩登记卡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登记证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发生变化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未重新办理登记的,由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限期补办登记证,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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