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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4号)【2017-05-01实施】.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明确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
2、; (二)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小作坊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果冻;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四条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3、 (二)从事餐饮服务。 小餐饮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小餐饮店禁止经营自酿酒和自制生鲜乳饮品。 第六条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小食杂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第七条小食杂店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二)自酿酒、散装食用油。
4、 第八条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无固定店铺,且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经营; (二)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 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实施登记管理。 第九条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二)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杂粮汁、自制乳制品; (三)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
5、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的禁止目录,如需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本文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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