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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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7年4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zjsplf@163.com。                                     

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

3、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三)食品安全承诺书;(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领营业执照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进行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依法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食堂,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第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提交的登记申请实行当场办理,符合登记条件

4、的,发放登记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件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提交登记材料的。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登记证应当记载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生产经营地址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第五条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者的身份证及照片;(二)拟经营的食品品种;(三)食品安全承诺书。第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提

5、交的登记申请实行当场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登记卡。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一)经营地点不属于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二)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登记材料的。第七条食品摊贩的登记卡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姓名、照片、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其登记证自行失效。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后,食品摊贩登记卡自行失效。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6、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第十一条登记证和登记卡只限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载明的生产经营地址(地点)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第十二条已经办理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的食品超出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品种,且不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范围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限期补办登记证,处二百元罚款。第十三条县级食品监督

7、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制作检查记录。第十四条县级食品监督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申请表申请类别:□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普通餐饮□单位食堂)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证(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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