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规范刑事诉讼中止防止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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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刑事诉讼中止防止超期羁押  结合中止侦查、中止审查和中止审理的不同特点,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时,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刑事诉讼的中止活动: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而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与羁押场所联系,对被告人进行强制医疗。具体措施同中止审查的程序。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而中止审理的,经开庭审理后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所犯罪行较重(建议以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起点),对其实施的医疗长时间内又无法获得显著效果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将

2、其转送专门医院,实施长期的约束性医疗。  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时,羁押场所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恢复对被告人的侦查、审查或者审理。需要撤销中止审理裁定的,应由合议庭提出意见,报请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恢复审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  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医疗部门,应对其他严重疾病的范围作出界定。根据刑事诉讼中止的规定,其他严重疾病显然不包括精神病。笔者认为,只有那些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审能力的疾病,才能归于其他严重疾病的范畴。如果疾病只是一定程度地弱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受审能力,则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疾病。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患有

3、其他严重疾病,案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医疗单位联系,对其实施针对性的治疗。治疗其他严重疾病的医疗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格,笔者建议,参照人身伤害或者精神病医学鉴定的相关规定,仅限于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治疗。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医院出具的治疗诊断书负责监督、鉴别。人民检察院对医院出具的治疗诊断书有疑问的,可以要求重新诊断,或者另行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重新诊断。  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而中止侦查的,应当由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及时对其强制医疗。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能有效接受治疗的,可在羁押场所治

4、疗。如果羁押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可将犯罪嫌疑人转送专门医院,在有效监管条件下进行治疗。  在依法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犯罪嫌疑人的病情依然没有好转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被继续关押,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时继续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止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较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果家属或者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的,由检察机关将其转送专门医院强制医疗。  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因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从而中止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与羁押场所联系,由检察机关

5、负责对犯罪嫌疑人强制医疗。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能有效接受治疗的,可在羁押场所治疗。如果羁押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可将犯罪嫌疑人转送专门医院,在有效监管下进行治疗。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在法定审查起诉期一个半月内恢复诉讼行为能力的,不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不能恢复则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满后,犯罪嫌疑人的病情依然没有好转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继续由专门医院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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