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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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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一 陈瑞华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一 陈瑞华 各位晚上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就超期羁押问题作一个比较简短但尽量有点体系的发言。我
2、左右这两位都是刑诉法大家,我讲以后他们会给以比较深刻的评论。超期羁押问题是中国目前被称为四大问题之一的一个大问题。去年十月份,全国人大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专门就一个法出台之后做一个执法大检查在我国法治史上还是不多见的。去年在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过程中,超期羁押问题被列为跟刑讯逼供、律师被迫害、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问题的滥用并列的四大问题之一。刑讯逼供是最严重的,然后就是超期羁押。超期羁押如此严重,从全国人大执法大检查的情况来看,大家可以看到,我国的司法统计资料向来是封闭式的,如果这些数据能够跟学术界分享的
3、话,是一个很好的深化学术研究、实证研究的机会。但是找不着。我们尽管不能引用,但是我们还得简单说一下:某省关了几个15年以上的,而且在10个以上。这个大家平时看不到,南方周末偶尔披露一下,但是很有限,所以当时看了那个材料以后感觉不是媒体炒作,而是确实存在的,尽管实证研究在中国是十分困难的。那么我们对超期羁押怎么分析呢?核心在哪里?根据我个人的一点研究,我认为超期羁押的核心问题在于中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基本是法治建设的一个盲点,没有被纳入真正的司法控制系统,这是我的一个基本结论。今天我要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来论证
4、这个结论。也就是说我们的行政法治越来越进步、行政处罚逐渐构建了一些程序,行政复议、行政听证都建立起来了,我们的行政法治向前推动的相当快,我们的刑事法治也向前推动的相当快,刑法里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至少在形式上被确立起来了。刑事诉讼法也吸收了无罪推定精神,辩护权得到了保障,疑罪从无也得到了确立。但我们发现,在这所有的法治进步过程中,有一个盲点被漏掉了,就是未决犯的羁押,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也没有被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我举几个例子,从形象的角度看一看问题严重到了什么程度。大家都学过刑法
5、,盗窃罪,几年到几年,是有个幅度的,最高是无期徒刑,目前死刑只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盗窃珍贵文物、盗窃金融机构),一般盗窃罪是没有死刑的,最高是无期。我们看到刑罚再严厉、再苛酷、它总有一个最高期限。但你看看中国的羁押有没有最高期限呢?(我过会儿要讲羁押的期限问题。)尤其是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以后,我国刑诉法对羁押问题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侦查阶段,侦查阶段逮捕以后的期限是有规定的,但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以后没有期限。也就是我一会儿要提到的一个观点:整个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完全依附于办案期限就是完全依附于办案人
6、员的素质、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他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如他能够保证这个案件的成功,那么案件一年之内就审结了,终审判决出来了,那就意味着一年之内羁押就结束了。但非常不幸,我是一个警察、检察官,非常笨,我办了半天,不仅不往前“进”,我还可以往回“退”,退回补充侦查,我二审还不考虑一审进行重新审判,如果这样往前进再往回退,如果退了3年5年怎么办?那就羁押你3年5年。如果办案需要10年,你就羁押10年。我们刚才说有极个别的例子羁押超过了15年,就是15年的案子就给你羁押了15年,是没有期限的。这是给我强烈震撼的一
7、个结论:未决羁押没有期限。刑罚有期限,而我们对未决羁押居然是没有期限的。一个人构成犯罪是有期限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少有个固定的期限,有可预期性、可预测性。但是一个人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以后,缺乏一种基本的可预测性、可预期性,他不知道自己将要被关多久,这是一点强烈的印象。所以有时候我感觉如果在侦查阶段还可以叫“超期羁押”的话,那么在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有没有“期”可“超”呢?根本就没有“期”可“超”,没有期限。这是一点直观的印象。 我们再看一点直观的印象,就是救济问题。迄今为止,我们看了很多案例,我发
8、现什么时候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最害怕的时候?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谈到体会时这样说:“我不怕开庭,开庭是我最高兴的,至少进入程序了。也不怕进入二审,二审也好,二审一般就是终审了。除了死刑以外,他说我最害怕的就是一审退回起诉,起诉退回侦查,二审再发回一审,连续的发回。我呆会儿要讲几种比较典型的发回的情形,有的时候是退回补充侦查,有的时候是发回重审,有的时候是发回撤诉。刑事诉讼不仅可以往前“进”,还可以往回“退”,到这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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