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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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谓超期羁押,其实质是有关机构超出法定的期间,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在程序法中,期间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实施诉讼行为、作出诉讼决定时所要遵守的必要规则,它与实体条件、步骤、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等一样,都是法律程序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羁押超出法定期间,意味着有关机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199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提高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羁

2、押期限规定的自觉性,将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作为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近一段时间以来,超期羁押问题还引起全国人大的重视,被作为各级人大“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目前,笔者难以掌握中国超期羁押的具体情况,因为这方面的全面调查非常困难,而有关的官方司法统计数字又较为少见,且不准确。不过,根据各种新闻媒介所作的报道,超期羁押的现象已经达到相当普遍的地步。那么,超期羁押现象为什么会久盛不绝?首先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1997年1月31日,河北省涉县龙虎乡北郭口村发生了一起爆炸杀人案,该村村民张连书的儿子被炸致死。次日,涉县公安局认为村民姚成功涉嫌此案,遂将其监

3、视居住。2月5日,姚成功被押送涉县公安局看守所,先是行政拘留15天,后又刑事拘留2天,然后于2月22日被送往涉县水泥厂监视居住。同年3月12日,涉县公安局又一次将姚成功刑事拘留,并于3月19日经涉县检察院批准,对其进行逮捕。因此案证据不足,涉县检察院先后于1997年8月和12月,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鉴于补充侦查期间羁押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多次请求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均遭无理拒绝。无奈,家属只好向其他部门申诉,但得到的回答是:要找还得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向涉县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涉县公安局的答复是:不批准取

4、保候审。公安局也没有就此说明理由。于是,姚成功一直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里。1998年8月21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县法庭第一次公开审理此案,并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各项庭审程序,但没有作出判决。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姚成功仍然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9月14日,姚成功死于涉县公安局看守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姚成功系“冠心病猝死”。2000年2月2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终止审理。(注:关于此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常保国《生命不能随超期羁押》载《工人日报》2000年4月13日第7版。)  应当说,这一案件如果不是因为姚成

5、功“猝死”在公安局看守所,对他的羁押很可能会继续下去。从行政拘留一直到死亡,姚成功一共被羁押了2年7个月。笔者注意到、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延长随着办案期间的延长而相应地延长,这在本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除了逮捕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以外,其他诸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后羁押期间的延长等事项,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聘请的律师反复向公安局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但都遭到拒绝,而向其他部门的申诉甚至上访也都以失败而告终。这一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仅因为被告人姚成功死在公安局看守所里,还因为它暴露了我国刑事羁押制度中诸多的问题和缺陷。  

6、二、现行羁押控制制度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羁押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拘留、逮捕以及逮捕后羁押的延长等程序方面。按照这一法律,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引发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的两种法定方式。对于拘留,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4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公安机关一旦将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就有权将其连续羁押14日甚至37日

7、!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实践中,突破法律所要求的特殊拘留的限制,而将任一犯罪嫌疑人都羁押到37日!37日已经实际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所引发的必然羁押期间。考虑到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针对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现行犯采取的紧急性强制措施,它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发布授权的令状,自行决定羁押的期间(在法定幅度内),并自行执行拘留,自行羁押在公安机关辖下的看守所里,因此,37日的刑事拘留期间,堪称世界之最!  如果说刑事拘留不过是为逮捕作准备的话,那么,逮捕则为中国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方面是因为,逮捕往往被普遍视为定罪判刑的前奏,实践中盛行的所谓“公开逮

8、捕大会”也经常是“公开宣判大会”的预演。另一方面,逮捕一旦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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