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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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问题研究内容摘要超期羁押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经多次纠正治理,效果并不理想。目前,超期羁押存在着绝对超期和相对超期的问题。引起超期羁押的原因,大致有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错误的执法观念、执法环境的问题、请示待批问题、办案力量和经费不足问题、干预办案问题、集中处理问题等。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应作如下工作:一是要加强理论研究,转变执法观念。二是要完善法律规定。三是要强化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四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五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执法办案机

2、制。关键词:刑诉、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和律师辩护难,曾被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列为当前刑事诉讼中的三大难点,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疑虑,会使法律以及执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法机关清理超期羁押的工作近几年来一直都在做,可以说是年年都在搞,从1987年至2005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了多个有关禁止“超期羁押”的文件,可谓

3、“三令五申”,从1999年到现在,全国性的超期羁押问题专项治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与治理工作形成反差的是,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并不令人满意,“边清边超”、“前清后超”问题与清理工作同步。虽然从整体上看超期羁押问题好象得到了控制,有的部门甚至宣布已经没有一个人被某某机关超期羁押,但是内行人一看就知道,产生超期羁押的机制和环境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以纠正解决,虽然经过集中清理,暂时没有超期羁押了,但却难以保证以后不会再出现超期羁押问题。这正是我要探讨的问题。一、超期羁押的内涵及存在现状所谓超期

4、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从超期羁押概念的内涵中我们可以看出,超期羁押外在表现为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其本质是司法机关渎职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的竞合。对执法实践中的超期羁押我们粗略地将其分成两种:一是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因其实体性违法,我们称之为绝对的超期羁押。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27、128条的规定,就一罪而言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因所具的条件不同而不同,但羁押期限一旦超过

5、该条件下法定的最长羁押期限,便构成绝对的超期羁押。二是司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办理各种延长羁押的法律手续但未及时办理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因其程序性违法,我们称之为相对的超期羁押。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时不能终结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如果符合法定羁押条件,那么就应当在2个月的最长羁押期限结束前完善延长羁押的法律手续,从而保持羁押程序上的连续性。因为如果超过2个月后,才申请延长羁押期限,那么在2个月结束后至上一级检察机关

6、批准前的继续羁押便失去了法律依据,但在整体上又符合继续羁押的条件,这种连续羁押期间法律文书的断档,便构成典型的相对超期羁押。近年来有关超期羁押的案例屡见于媒体报导,广大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国家相关部门更采取多种措施对其进行整治清理。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经过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清理整治,全国2002年超期羁押的数量比2001年下降了22%,2003年前两季度与2002年同期相比下降58%,可见超期羁押与前些年相比在整体上呈现出大幅下降的趋势。虽然如此,我们仍应对超期羁押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一是“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现象

7、在不同地区、不同环节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如近二年超期羁押的案件又有上升趋势。二是超期羁押的“高发区”相对比较集中。如杀人、伤害、盗窃等,一般在诉讼过程中发生超期羁押的概率较低,而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团伙犯罪案件及相当部分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如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往往容易成为产生超期羁押问题的“高发区”。三是超期羁押在诉讼环节上分布不均衡。据大河报报道,截止2003年9月全省超期羁押的人员中,滞留于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的人员,占总人数的18%;滞留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的人员,占总人数的20%;滞留于法院审判环节的人员,占总人

8、数的62%。整体看来,现存的超期羁押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较少,而在审判环节的较多,特别是集中在二审及重审阶段。可见超期羁押的重点正从侦查、起诉环节向审判环节转移。二、超期羁押原因分析关于超期羁押的原因,目前还有不同的认识,但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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