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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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现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依法设立的民办高校。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

2、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办高校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

3、形式为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本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5、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学校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办高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办高校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果在报告期末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

6、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办高校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

7、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办高校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办高校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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