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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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制订了《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2、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活动的学校。本办法适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修学院等。    第三条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3、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高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4、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七条 民办高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在校生达到万

5、人以上的民办学校,可设置财务总监,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设置财务总监的高等学校,不再设与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根据校董事会(理事会)的授权,校(院)长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十条 民办高校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务处(室)负责人由校长提名,报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6、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    民办高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预算由校(院)长组织财务处(室)及有关职

7、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室)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按照《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

8、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收捐赠的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受的法人财产权。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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