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与法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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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约定与法律相冲突  合同中标准条款与特约条款相冲突应适用特约条款  活着的法律  【案情】  XX年12月11日,原告桑某为其丰田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的限额均为元,保险期间为XX年12月12日至XX年12月11日。车辆损失险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约定,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

2、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畴: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第二条约定了责任免除的两种情形: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庭审中被告承认并没有对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自燃损失险中作出明确说明。XX年12月2日,原告

3、桑某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随即被送到汽车修理厂维修,后该车于5日凌晨在修理厂发生自燃,致该车全部毁损。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起。轿车购于XX年12月13日,购置价格为98778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送到修理厂维修时自燃轿车全部毁损。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起。因为丰田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自燃损失险,在车辆损失险第6条和自燃损失险相冲突时,应当适用自燃损失险,因此应当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的丰田轿车在修理厂发生自燃。在车辆损失险第6条

4、和自燃损失险相冲突时,按照车辆损失险条款第6条的约定,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维修养护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两个险种的条款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亦称保险标准条款、背书条款,系

5、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亦称特约条款,包括特约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理由在于:特约条款是经过双方当事人洽商双方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并提供给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

6、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高于合同的规范。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特约条款平等,而是有先后之别。所以,特约条款具有优先性。  因此,特约条款依条款效力序位规则应优于标准条款。本案中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上述两种保险的免责条款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车辆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的免责条款系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二者相对应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与特约条款的关系,特约条款的未尽事宜以格式条款为准,相抵触的部分以特约条款为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

7、,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轿车在修理期间自燃,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自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自燃损失险条款中对此没有规定,故被告无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车辆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虽然是基本险与附加险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仅仅反映一种投保的条件,如果不投保基本险,就不能投保附加险,这不能表明基本险的免责条款就能够当然地适用于附加险,毕竟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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