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咨询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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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66税收咨询热点问题汇编一、营业税问题1、问:境外企业为境内公司在境外提供检测服务费,是否要征营业税?答: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检测费劳务,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检测服务,也属营业税征税范围。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2、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2、问:软件企业为其他企业开发软件,但合同约定软件所有权仍属于软件企业,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答: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同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文件依据:苏财税[2000]6号《转发财政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3、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被拆迁人(包括企业、个人)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性质的收入,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对于拆迁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文件依据:苏地税函[2000]30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4、问:外地运输单位在

4、苏州运输,应在哪里申报营业税等税种?答: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5、问: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开票缴税?答:不可以,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6、问:不满5年的房屋缴纳营业税,购房时间如何确定?如果房产证上面的使用年限为2002年8月至2072年、房产证填发日期为2004年5月、契税

5、完税证上的税款所属时间为2002年10月、契税完税证上的填发时间为2004年3月、土地使用证的填发日期为2004年4月。确定营业税缴纳的购房时间应该是哪个?答: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普通商品住房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

6、方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因此,您所述应以契税完税证上的填发日期2004年3月确定为购房时间。文件依据:财税〔2

7、008〕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府[2005]6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7、问: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答: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8、问:单位转让在建项目,如何征营业税?答: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

8、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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