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府办发〔2017〕63号.doc

忠府办发〔2017〕6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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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府办发〔2017〕63号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旅游环境集中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忠县旅游环境集中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13—忠县旅游环境集中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旅游环境集中综合整治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旅游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维护辖区旅游市场环境,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

2、工作目标为全面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按照“统一领导、综合整治、部门分工、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加强执法检查,彻底整治旅游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县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为旅游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忠县旅游的良好形象。二、组织机构—13—成立县旅游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

3、、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委、县移民局、县林业局、县质监局、食药监忠县分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扶贫办、县电视台、县网信办、忠州日报社、县消防大队、文物局、港航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统筹全县旅游环境综合整治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综合执法、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我县旅游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下设领导小

4、组办公室在县文化委,办公室主任由文化委主任兼任,负责综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旅游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三、整治时间2017年全年。四、整治范围和内容(一)整治范围全县所有与旅游有关的旅行社、导游领队、电商网站、游船、游乐场所、宾馆、餐饮酒店、景区景点、购物场所、旅游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及安全设施等。(二)整治内容1.旅游景区(点)。景区(点)范围内标识标牌不规范、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

5、达标;乱摆摊设点、尾随兜售;经营项目管理不到位;环境卫生状况差,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态度恶劣;不按相关规定聘用或委派持证讲解人员等情形。—13—2.旅游饭店(宾馆)、乡村旅游酒店。设施设备破损、不完善、卫生状况差、管理滞后、服务质量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旅客投诉较多;不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不按规定开具正规发票;乱杀价、乱涨价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旅游市场环境等情形。3.食品卫生。“三防”设施不到位,除“四害”措施不得力;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服务质量、环境卫生不达标,以及食品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4.

6、旅游商品购物场所。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短斤少两、出售变质商品、虚假宣传;诱导游客购物;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强行拉客宰客,欺诈诱骗,擅自抬高收费标准等损害游客利益行为。5.旅游交通。出租车甩客、拒载、宰客;无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旅游客运业务或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危及游客安全;出租车及公交车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交通安全设施存在隐患;占道经营等情形。6.旅游广告。景区沿线户外广告牌匾和落地广告不规范,个人或俱乐部通过微信、微博、QQ群非法组织户外旅游活动等。

7、7.旅行社。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的市场主体、旅游合同不规范、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广告、“黑车”“黑导”;非法承包挂靠;导游服务质量低劣,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自费项目、强迫消费等情形。8—13—.旅游厕所。旅游厕所建设不按标准,管理不规范,设施设备不达标,不清洁。五、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旅游环境综合整治责任。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公开通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职能职责、法律依据、实施主体

8、、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加强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全面提升综合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一)县文化委牵头事项1.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旅游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任务。2.加强对旅行社、导游、星级酒店、A级景区等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采取诚信契约、合同信用、公众评价、媒体监督、年底考核等措施,加强旅游行业自律。3.建立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电子监管平台,对辖区内旅行社组团和导游服务实施全程电子监管。4.规范旅游企业产品宣传、招徕及发布行为,产品发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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