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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一次面试有着前所未有的心里感受,它不像开学,排好了对就能办好入学手续。记得那天天气很热,当而我们在外面整整2个小时再加上我把找人才进入厂里面试部门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研究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就某事而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合理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历史演变,通过对域外尤其是英美两国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立法上明确阐述“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扩
2、大“合法权益”保护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能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本身就意味着一定限制性质的存在。资格首先是一种许可,是对某人作或不作某事的许可;同时也是一种限制,规定了某人作或不作某事的边界。合理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有必要本着反思精神,科学理解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标准,展望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模式。 当前我国学者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可谓见仁见智,其中尤以“条件说”和“利害关说”她第一感觉就是对我头发不满意,烫了,还染了,被她骂死了,她叫我去剃掉,当时心里特别紧张,老老
3、实实的回答是是是……幸好这面试不是很正规的那种,不然我一点准备都没有肯定要拉黑的第一次面试有着前所未有的心里感受,它不像开学,排好了对就能办好入学手续。记得那天天气很热,当而我们在外面整整2个小时再加上我把找人才进入厂里面试部门影响最大。“条件说”在行政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流行范围较广。例如,“原告资格是个人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所谓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具备一定条件而取得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所谓原告资格,是指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在理论界莫衷一是时,我们有必要寻找权威观点的支持,在《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
4、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4]。在这里,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就某事而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关系到什么样的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并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其实质是如何正确处理行政权和公民权、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一、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历史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这一过程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相一致,每一阶段的发展状况
5、在大体上也是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的。 (一)“无标准”阶段(1949年-1982年) 7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她第一感觉就是对我头发不满意,烫了,还染了,被她骂死了,她叫我去剃掉,当时心里特别紧张,老老实实的回答是是是……幸好这面试不是很正规的那种,不然我一点准备都没有肯定要拉黑的第一次面试有着前所未有的心里感受,它不像开学,排好了对就能办好入学手续。记得那天天气很热,当而我们在外面整整2个小时再加上我把找人才进入厂里面试部门个人的主体地位完全被抹杀,长期无民主法治可言。因此,此时我国尚没有孕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土壤,当然也就
6、无所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后来,实行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得到初步发展,个人利益也开始受到重视,但是控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思想和法律都还处于酝酿阶段。所以,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前的这一阶段,是我国原告资格的“无标准时期”。 (二)“法律规定的标准”阶段(1982年-1990年) 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和政治民主都得到大力发展,但是行政诉讼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尚处于摸索阶段。此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已成必然,但还无法取得独立地位,原告资格问题也处于“摸索”状态,只能由各个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规定。 (三)“合法权益标准”阶段(1990年-
7、XX年) 8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己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重视,建立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已成为时代的需要,“合法权益标准”也就顺应时代的要求而得以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分离,取得了独立地位。该法第2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上取消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代之以统一的、宽大的“合法权益标准”。与原有法律相比,《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已从保障行政权转变为保障公民权和保障行政权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