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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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研究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及立案制度改革,使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上激增;但由于当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存在诸多直接导致行政诉讼夭折的程序性法律障碍,实际上,我国大多数行政案件根本都未进入实质审理,就被消灭在了萌芽状态,“民难告官”的现状并未有明显改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是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中对行政诉讼的进行影响极大的一种,对其产生原因、解决方法等进行探索分析,对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真正实现行政司法监督职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

2、诉讼;程序性障碍;原告资格障碍 “民难告官”一直是我国社会的一个顽疾。虽然新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及立案制度改革,使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上激增,但由于我国大多数行政案件根本没有进入实质性审理程序,就被以莫须有的程序性“问题”驳回,从而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因而,这种状况实质上并未因新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而明显改善,如笔者所在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胜诉率竟然只有可怜的2.6%[1]。毫无疑问,造成这种老百姓所谓的“官官相护”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部分法院或法官之所以能如此肆无忌惮地“护官”,显然与我国行

3、政诉讼在程序上存在疏漏密切相关。因此,对当前我国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的直接导致行政诉讼案夭折的程序性法律障碍进行探索分析,对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真正实现行政司法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无疑是极其重要且刻不容缓的。限于篇幅和能力,笔者仅就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作一些浅显探析。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的内涵及性质 障碍,汉语意为阻碍前进的东西,因此,顾名思义,所谓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即阻碍行政诉讼程序合法、正常进行的各种因素,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就是阻碍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

4、定并进而阻碍行政诉讼程序依法、正常进行的各种因素。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诉讼的发起者,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直接决定了行政诉讼能否提起和继续进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旦法院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则已经受理立案的行政案件就将被裁定驳回而不能进入实质审理,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性终结。因此,和其他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相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对行政诉讼的影响,通常来说是直接的和根本性的,是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中对行政诉讼的提起和进行影响最大的一种。 二、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

5、碍实证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严重背离我国当前行政法治真实状况是公开的秘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绝大多数败诉案件都是因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而被驳回,即未审先败。以笔者为例,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办理5起行政诉讼案件,无一幸免,全部被以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驳回而未进入实质性审理。以下为其中较为典型的两例: (一)顾守林诉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案[2] 原告顾守林是灌云县龙苴镇竹墩村的村民,因该村村支书常青甫连续多次大肆侵占村中集体土地、建房出售以谋取私利,顾守林及其他部分村

6、民多次到灌云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其对常青甫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消极应对,两次拒收顾守林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提出的查处申请。因此,顾守林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告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经过开庭审查,以只有过半数的村民才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顾守林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是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顾守林的起诉。顾守林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中,在当事人明确指出最高院发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案例中的《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与本

7、案案情完全相似的情况下,连云港中院仍然以顾守林与所涉及集体土地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认定其不是适格当事人,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显然,本案中,两审法院的理由都涉及典型的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问题。一审不顾不作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合理解决当前中国农村类似案件的现实需要,将最高院本意是关于土地侵权案件本身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司法解释中关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4]的规定硬套到本案中,否定了适格的原告诉权,致使侵权案件与不作为行

8、政案件都无法得以纠正。对此,即便可以以专业技能作为借口,但其违背法律精神的事实却显而易见。而对于二审裁定,虽然我国并非判例国家,但在最高院已经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二审却不管不顾,其故意曲解法律精神以“护官”则更是一目了然。 (二)郝贵友诉灌云县四队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认纠纷案[5] 2013年1月,在原告郝贵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原灌云县鲁河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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