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九十五学年度第二学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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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輔仁大學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議紀錄會議時間: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四)14:00會議地點:野聲樓第一會議室主席:黎校長建球出席:陳副校長猷龍、郭副校長維夏、林副校長思伶、汪校牧文麟、徐主任秘書傳雄、林代表吉基(中國聖職單位)、武代表金正(耶穌會單位)、尤研發長煌傑、劉教務長兆明、楊學務長南屏、賴總務長振南、王院長金凌(文學院)、林院長文昌(藝術學院)、江院長漢聲(醫學院)、連院長國珍(理工學院)、康院長士林(外語學院)、王院長果行(民生學院)、陳院長榮隆(法律學院)、楊院長銘賢(管理學院)、陳主任福濱(全人中心)、黃部主任湘陽(進修部)、林主任宏彥(資訊中心)、樂主任麗琪(

2、人事室)、尹主任美琪(學輔中心)請假:鄭代表穆熙(聖言會單位)、李院長阿乙(社會科學院)、吳館長政叡(圖書館)、蔡主任博賢(會計室)、鍾主任蔚玲(宗輔中心)列席:柏駐校董事殿宏(董事會學術專責小組召集人)、林燾組長(研發處校務發展組)、何婉貞組長(研發處研究管理組)、蔣怡蘋組員(研發處校務發展組)記錄:劉美惠組員(研發處校務發展組)會前祈禱壹、主席致詞(略)貳、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確認參、提案討論第一案案由:「法律學系博士班擬申請調整為獨立法學研究所(博士班)」案說明:一、依94-96學年度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法律學院行動方案編號226、法律學院第9次主管會議(93.4.17)

3、及法律學系9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94.3.16)決議提送本案。二、本案通過之相關層級會議:1、法律學系93學年第2次系務會議,94年3月16日。2、法律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95年10月25日。辦法:一、由法律學系申請將其博士班獨立為「法學研究所」(只設博士班),其餘法律學院各學系則僅設學士班及碩士班。二、法學研究所所長一名,由三系系主任之一兼任之;三名專任教師員額;秘書一名,由原法律學系博士班秘書任之。提案單位: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決議:一、通過,提報校務會議議決。二、法學研究所(博士班)獨立成立後,其人事(所長、行政人員)與空間比照法律學系博士班現今之規模,不另擴增。師資則依據本校規定辦理

4、。三、請修正申請計畫書之空間規劃與學校整體發展評估。四、申請計畫書經校內程序通過或報部核准後,其實際招生名額統整於校內以招生總量分配原則審定之;相關預算、課程、人事、空間之執行,應依校內程序報經核定後,始能執行。第二案案由:「法律學系學士班取消學籍分組」案。說明:一、為配合本系課程改革及專業法律研究所成立後之各項調整,擬取消學士班學籍分組,改分為甲、乙班,招生總額維持120名。二、依學校所規定程序申請,擬自98學年度起開始實施。三、本案通過之相關層級會議:1、輔仁大學法律學系95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96年2月6日2、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96年3月14日辦法:取消學籍分組,改為甲

5、、乙班,招生總額維持120名提案單位: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決議:通過,提報校務會議議決。第三案案由:「學士後法律學系新設碩士班」案說明:一、本系學士班為全國首創,其教學理念為基本法律科目與新興法律    科目並重兼修,期能培育具有科技整合能力之法律人才,此項教    學理念應予深化及擴大。  二、高級科際整合法律人才,必須經過碩士課程及碩士論文撰寫後,    始能養成,因此有於本系增設「碩士班」之必要。三、本案通過之相關層級會議:1、學士後法律學系 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6年1月04日。2、法 律 學 院 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3月14日。提案單位: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決議:一、通過。

6、有關人事、教務、會計、空間規劃修正後再送校務會議議決。二、申請計畫書經校內程序通過或報部核准後,其實際招生名額統整於校內以招生總量分配原則審定之;相關預算、課程、人事、空間之執行,應依校內程序報經核定後,始能執行。第四案案由:98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新設案。說明:一、呼吸治療學系新設案,於96.03.14獲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申請。二、依照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50065942C號令修正發佈之「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提出增設呼吸治療學系申請案。三、本案通過之相關層級會議:醫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96年03月14日。提案單位:醫學院決

7、議:一、通過。97學年度申設呼吸治療學系案教育部審核結果若於校務會議召開前通過申設,98學年度新設申請案即撤案。若未獲結果,本案續送校務會議議決。二、空間規劃預訂於醫學院大樓南棟9樓。三、申請計畫書經校內程序通過或報部核准後,其實際招生名額統整於校內以招生總量分配原則審定之;相關預算、課程、人事、空間之執行,應依校內程序報經核定後,始能執行。第五案案由:「基礎醫學研究所在職碩士專班」新設案說明:一、本所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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