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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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学习目标  1.了解教育立法的含义、教育立法程序的含义,理解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教育立法程序的几个步骤。  2.了解教育法实施的含义,理解教育法的解释形式,掌握教育法适用的含义及主体,掌握教育法遵守的含义及条件。  3.了解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理解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及类型。  4.重点掌握教育法实施的内容,并能应用教育法的实施原理分析教育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引 言  要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进行,必须走依法治教之路。教育法的制定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它解决的是教育“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教育法治的过程中,除要有法可依外,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即有效实施教育法。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第一节教育法的制定一、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学习目标  1.了解教育立法的含义、教育立法程序的含义,理解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教育立法程序的几个步骤。  2.了解教育法实施的含义,理解教育法的解释形式,掌握教育法适用的含义及主体,掌握教育法遵守的含义及条件。  3.了解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理解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及类型。  4.重点掌握教育法实施的内容,并能应用教育法的实施原理分析教育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引 言  要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进行,必须走依法治教之路。教育法的制定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它解决的是教育“有法可依”的问题。

3、在教育法治的过程中,除要有法可依外,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有效实施教育法。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第一节教育法的制定一、教育立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权限,包括教育立法权限,可以分为以下层次: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  中华人

4、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

5、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据此,教育法律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外,任何机关无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据

6、此,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  (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7、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据此,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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