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财经科技大学学生奖惩规定.doc

德明财经科技大学学生奖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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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規定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0年2月26日(90)德學通字第006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90)德學通字第012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2年2月19日(92)德學通字第003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2年7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2年9月8日(92)德學通字第008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94)德學通字第001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5年7

2、月31日(95)德學通字第003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96)德秘通字第002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97)德學通字第003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97)德學通字第012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98)德學通字第007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100)德學通字第009號

3、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101)德學通字第007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103)德學通字第002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103)德學通字第004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103)德學通字第007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105)德學字第1050003223號公布施行第一條(依據)德明

4、財經科技大學暨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獎懲方式)獎勵方式分下列四種:一、嘉獎。二、小功。三、大功。四、其他獎勵(獎狀、獎牌、榮譽狀)。懲處方式分下列七種:一、申誡。二、小過。三、大過。四、定期察看。五、退學。六、開除學籍。第三條(記嘉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記嘉獎:一、表現良好,屢經師長肯定者。二、熱心公共事務,為公眾服務,有良好表現者。三、發揮友愛互助,表現合作精神者。四、拾金不昧者。五、參加全校性競賽前三名或系所競賽第一名者。六、擔任社團或班級幹部服務熱

5、心,表現優良者。其他合於記嘉獎之情事者亦同。第四條(記小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一、屢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情事或其表現殊堪提高獎勵者。二、代表學校參加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或參加校外競賽獲前三名者。三、見義勇為,因而保全、增進團體或同學之利益者。四、保護公物,使學校財物免受重大損害者。五、倡導課外活動成績優異或社團幹部領導活動成效卓著者。六、檢舉重大弊害或違法活動,足以維護學校之安全或同學之權益。七、長期幫助同學任勞任怨高度發揮友愛精神者。其他合於記小功之情事者亦同。第五條(記大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

6、記大功:一、屢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情事,而表現特優殊堪提高獎勵者。二、代表學校參加政府單位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全國性比賽,獲得冠軍;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獎者。三、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楷模者。四、愛護學校或同學有特殊義勇事蹟之表現者。五、對國家、社會或學校有重大貢獻者。六、主辦全校性或校際活動成績特優者。其他合於記大功之情事者亦同。第六條(其他獎勵)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同,凡記嘉獎、小功、大功者得併頒發獎狀、獎牌、榮譽狀:一、學業、操行、競賽等成績優良者。二、對學校、團體具有特殊貢獻者。第七條(記申誡)有下列情

7、事之一者得予以記申誡:一、不服師長指導或不遵守學校告示,經勸導後仍不悔改者。二、言行不當致對他人有無禮之情事者。三、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則情節較輕者。四、對公物或環境造成污損、毀壞或擅自移動公物而未回復者。五、對所指定之任(勤)務或研習,故意規避或工作不力者。六、非住宿生擅自進入學生宿舍者。七、違反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八、攜帶動(寵)物,進入教室或教學場所者。九、上課途中未經師長允許擅自離開教室者。第八條(記小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記小過:一、屢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規定或情節較嚴重者。二、

8、故意破壞公物者。三、擾亂團體秩序者。四、在圖書館、電腦教室、專業教室及其他禁止飲食之場所,攜帶食物或進食者。五、言行不當致對他人造成傷害者。六、辦理活動處理金錢帳目不實,情節輕微者。七、擅闖已關閉之校舍或禁止進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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