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财经科技大学学生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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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生請假規定中華民國89年11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0年2月26日(90)德學通字第001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0年6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0年8月15日(90)德學通字第012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1年1月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1年2月26日(91)德學通字第002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92)德學通字第009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93)德學通字第008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2、94)德進通字第001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95)德學通字第005號修正公布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行政會議修訂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96)德秘通字第003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97)德學通字第005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德學通字第003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100)德學通字第004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4年

3、6月17日(104)德學通字第003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105)德學通字第009號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德學字第1060006846號公布施行第一條(訂定目的)學生請假應依學生請假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辦理。第二條(適用範圍)學生因故未出席規定之課程及集會、活動時視為缺課,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課論。第三條(假別)學生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喪假、婚假、產假(含小產、陪產假)、懷孕假、哺育幼兒假。第四條(請假之證明)請假應依假別檢附下列證明:一、事假:二日以下由導

4、師自行認定;三日以上需檢附家長(進修部學生得持職場主管)或其他相關之證明。二、病假:二日以下由導師自行認定;三日以上需檢附醫院或診所之就醫證明。三、公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本校行政單位之簽證。四、喪假需證明請假人與死亡親屬之關係,並檢附死亡證明或訃聞。五、婚假需檢附結婚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六、產假需檢附醫院證明或出生證明,陪產假另需檢附身分證影本或足資證明關係之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未能於請假時提示者,得於銷假後一週內補繳,未補繳者視同未請假。七、懷孕假需檢附孕婦健康手冊。八、哺育幼兒假需檢附兒童健康手冊(幼兒必須為三歲以下)。請假理由及證明文件倘有虛偽捏造情事,一經發覺,除缺課時

5、數以曠課論外,並依學生獎懲規定議處。第五條(公假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一、奉政府機關徵召者。二、奉准參加校內外之活動或比賽者。三、參加本校行政單位召集之各種會議或所指派之公務者。四、參加高普考、特種考試。五、參加技職證照考試及學校推薦之甄試者(含錄取後之報到及訓練)。六、其他經校長核准者。第六條(喪、婚假之條件)喪假限請假人及其配偶之直系親屬或親(養)兄弟姐妹。未成年人之假婚,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並於事前提出申請,婚假需含結婚當日。第七條(請假之日數)公假視實際需要天數核給。喪假以十日為限(請假人配偶之親【養】兄弟姐妹以三日為限),得分段請假,但出殯後之第三日

6、即終止。婚假以七日(含星期例假日)為限。分娩者給予產假八週;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週;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七日;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均應於分娩或流產時一次請畢。在產前兩週內因生產需要,亦得給產假,但其計算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且必須在學期間行之。如產假與寒、暑假相接,則自實際分娩日起計之;產假之計算,包括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在內。因配偶分娩者,准給陪產假2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順延之。校慶及其他重要集會,時間在半日以下者以四節計,半日以上者以八節計。因生理期致無法正常上課,得請生理假,每月一日,以病假列

7、記。懷孕假、哺育幼兒假得視須要彈性處理。第八條(手續辦理之時限)二日以下網路請假一律於缺席日起八日內提出申請;三日以上請假須填寫請假單,並以事前辦理為原則,如因偶發事故,無法事前辦理者,應於缺席日起八日內提出申請,進修部學生如因導師留校時間因素,得酌予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四日。請假經核准後,如有續假之必要,應檢具證明文件於原准假屆滿前辦理。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請假手續或經申請未獲核准者,以未請假論。第九條(准假之權限)日間部學生請假(不含公假)需經下列人員依職權核准:二日以內導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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