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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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人社发〔2015〕160号关于开展大连市首批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和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人才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11〕39号)和《关于做好大连市首批领军人才项目资助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46号),决定对大连市首批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进行考核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估对象《大连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张涛等102人列入大连市首批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1号)所确定的全部102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二、考核评估内容(一)领军人才自列入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人选以来的道德素质、工作业绩、引领作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以及为大连经济社会发展所做贡献等方面情况。(二)于2012年或2013年获批列入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资助计划的面上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面上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取得成效、资助资金使用、所在单位资金配套等情况。(三)领军人才所

3、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落实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采取管理服务措施、发挥领军人才作用等方面情况。三、考核评估等次确定针对考核评估项目实际执行情况,采取领军人才总结申报、所在单位自查自评、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人社局审查、行业专家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面上资助项目无故未执行或者资助资金使用及所在单位资金配套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等次。四、考核评估结果运用根据考核评估结果,

4、遴选一定数量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择优追加资助。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领军人才可根据面上资助项目类别,自愿申报择优追加资助。领军人才已经不在连工作,或者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列入择优追加资助范围。(一)创新研发类(A类)面上资助项目的择优追加资助。项目尚处于执行期的,可按原类别直接申报择优追加资助;已经结题或处于结题阶段的,可申报其它已经立项的创新研发类项目。其中,基础研究类(A1类)、应用开发类(A2类)项目的择优追加资助档次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A3

5、类)项目的择优追加资助档次为7万元、5万元、3万元。(二)研修培训类(B类)或学术交流类(C类)面上资助项目的择优追加资助。申报项目须为领军人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完成的专业研修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B类项目中,国内研修培训活动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万元,国境外研修培训活动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0万元;C类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万元。五、考核评估工作程序(一)领军人才申报。领军人才总结2012年以来的主要专业贡献、团队建设、面上资助项目实施以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填写《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6、项目资助考核评估申报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材料。(二)专业机构审计。面上资助项目为A类的,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项目资助资金审计,所需费用可从项目资助资金中列支。审计资金包括财政资助资金和所在单位以不低于1:1比例匹配的配套资金。面上资助项目为B类或C类的,不需进行资助资金的专业机构审计。(三)所在单位自评。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从道德素质、工作业绩、领衔作用、团队效应等方面对领军人才进行考核,确认领军人才申报材料并签署审查评价意见。同时,全面总结本单位落实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发挥领军

7、人才作用、强化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情况,提出自查评价意见。(四)自评材料上报。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考核评估自评材料。其中,市直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区市县(先导区)属企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应向所在地区人社部门申报;市直事业单位和在连中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五)主管部门审核。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可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调研、专家审评等形式,对领军人才成长情况及其所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综合评价及推荐意见,初步确定考核评估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不

8、超过三分之一),并汇总填写《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人选项目资助考核评估一览表》(附件2)报市人社局。市直事业单位和在连中省属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六)行业专家评审。市人社局负责对领军人才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审查,按照领军人才所从事的不同专业类别,组建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考评结果和择优追加资助项目名单、资助额度。(七)社会公示确认。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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